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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了别着急,进来看看刑事拘留的程序和期限吧!
发布日期:2016-06-13    作者:110网律师
文章来源:法律快车


刑事拘留期限是多少天?刑事拘留期限的总长是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一、刑事拘留要满足什么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拘留证
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上述七种紧急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三、刑事拘留后的讯问和通知
1、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刑诉法第83条)
无法通知的情形包括:
(1)被拘留人无家属的;
(2)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
(3)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刑诉法第83条、84条)
 
四、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刑诉法第89条)
3天+7天;
7天+7天:特殊情况的,延长1~4天;
30天+7天:多次、结伙、流窜;
(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法条链接:
《刑诉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检察院拘留的期限:14天或者17天
计算方法:7天+7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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