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买方、卖方分别承担什么税费?
(一)理论上卖方承担哪些税?
卖方承担个税、增值税、印花税、综合地价款,不同房屋性质涉及税种不同。
1、个人所得税
根据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08号),自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国内居民在进行个人二手房转让时,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至今。
个税=差额×20%
其中,“差额”为房子的“转让收入”减去如下项目:
(1)房屋原值;
(2)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3)合理费用;
同时,不同类型的房子,“差额”并不一样。
商品房:个税=差额20%
其中,差额指“转让收入”减去以下4种费用:
(1)购买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契税;
(2)本次转让该套住房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
(3)上限为10%的装修款;
(4)上次购房支付的房贷利息。
已购公房:个税=差额×20%,计算与商品房的唯一区别在于,装修款的上限可以达到15%。如果“公房”没有原值凭证,不知道“差额”,则按“网签价”×1%征税就好。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
同样是这个公式,个税=差额×20%
但“差额”指,“转让收入”减去以下5种费用:
(1)上次购买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契税;
(2)上次购房时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3)本次交易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
(4)上限为10%的装修款;
(5)上次购房支付的房贷利息等。
而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房子,是否“满五唯一”是交不交个税的关键要素,即:
转让家庭名下不满五年,或满五年不唯一住宅的,按照“差额”×20%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让家庭名下满五年且唯一住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及附加费)
增值税分为全额征收和差额征收两种,影响房产增值税的因素主要有1、是否满2年;2、房子是否为普通住宅
第一种情况:全额征收(房子不满两年)
增值税=(网签价或核定价/1.05)×5.6%(网签价、核定价哪个高取哪个)
第二种情况:差额征收(房子满两年,但是非普通住宅)
增值税=(网签价或核定价-原值)/1.05×5.6%(网签价、核定价哪个高取哪个)
3、印花税
根据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目前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收印花税。
4、综合地价款
综合地价款是专门针对经济适用房转让时需要缴纳的一项费用。
1)满五年才能卖。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已购经济适用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产权满五年的,可以按照市场价出售该经济适用房。
2)2008年4月11日之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人应按照“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之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2008年4月11日之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按照网签价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二)理论上买方承担哪些税?
买方承担的税费:契税、土地出让金,如下:
1、契税
第一种情况网签价高:
1)90平米以下(含),契税=(网签价-增值税)*1%
2)90平米以上契税=(网签价-增值税)*1.5%
3)二套购房:契税=(网签价-增值税)*3%
第二种情况核定价高:
1)90平米以下(含),契税=核定价/1.05*1%
2)90平米以上契税=核定价/1.05*1.5%
3)二套购房:契税=核定价/1.05*3%
2、土地出让金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土地出让金,主要是针对房改房,也是“公房”。这类房屋是在划拨的土地上建造的,交易是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有两种情况:
1)如果业主当年以“成本价”购房: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
其中,“当年成本价”一般按照当地住建部门给定价格计算,比如,北京城八区为1560元/平米,远郊区县为1290元/平米或者1120元/平米。
一套在朝阳区的100平米的“公房”,其“土地出让金”为:100平米×1560元/平米×1%,约为1560元。
2)如果业主当年以优惠标准价购房,有两步:
注意,先由“业主”向原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补足“成本价”,也是俗称的“优补成”。
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6%
由买家再交纳土地出让金:
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