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相亲遇到心动女生不料人失踪!
发布日期:2016-09-22    作者:单义律师
焕廷说法|相亲遇到心动女生不料人失踪!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案情梗概   请女方吃饭,给女方买了礼物,之后却再也联系不上,男子于某满心欢喜地去征婚,却碰到了窝心事儿。近日,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婚介所退还于某服务费500元。


案件介绍    2015年12月,于某在报纸上看到某婚介所的广告后,到经营者家中登记征婚,并交纳了服务费800元,但未就服务的时间、方式、要求等签书面合同,只做了口头约定。当年12月14日,于某同婚介所介绍的赵某约会时,给赵某买了名牌化妆品和大衣,花费约1700元。当于某提出想看赵某的身份证时,赵某推脱说要看身份证就要登记结婚,但约会后赵某便不知去向。
    当晚于某给婚介所打电话得知,赵某并未在婚介所登记身份证,且赵某称买衣服花了100多元,还要求于某出10万元登记结婚,据此,于某怀疑赵某是婚托,存在诈骗行为,并报警。同时,于某认为,婚介所明知赵某没有登记身份证却未告知,致使他受到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属于欺诈经营、欺骗行为,遂将该婚介所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赔800元服务费,赔偿给赵某买礼物花费的1700元,共计2500元。
  对此,婚介所在庭审时表示,婚介所给于某介绍了3位女士,前两位于某均不满意,第3位才是赵某。于某与赵某见面后,还给婚介所打来电话表示感谢,说赵某很好,两人吃饭花了100多元,给女方买衣物等花了1000多元。婚介所当时便提醒于某,不应刚认识不久就给女方花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介所向于某介绍女方时具有基本的审查义务,现不能提供赵某的准确身份信息,存有过错;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赵某交往中也应有审慎义务,即便其主张的1700余元的损失存在,也是在未对赵某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作出的草率出资行为,其自身亦存在过错。
    考虑到现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终止合同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在综合考虑案情的基础上,法院作出被告退还500元的判决。


法官提醒
Remind
    去婚介所征婚时,一定要查看婚介所是否有工商执照及从业人员资格证,同时交费时要向婚介所索要正规发票。而为了避免上当受骗,征婚时应保持理智,加强自我保护,切莫让对方迷惑了自己的双眼,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就算遇到心仪的对象,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尽量不要在短时间内产生金钱上的关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