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中国从总结10年“文化大革命”破坏民主践踏法治的深刻教训中认识到,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因此,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高决策层把发展民主政治和健全法治确定为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标志着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20世纪80年代,围绕着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推进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保障社会稳定的过程中,中国的民主法治事业取得长足发展。
20世纪90年代,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全面深化阶段,明确提出要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相适应,1996年中国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1999年通过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使之成为建设现代化中国的治国基本方略和宪法原则。
21世纪伊始,中国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与此相适应,明确把“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认定为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并且提出共产党坚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全面提高执政能力。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宪法中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私有财产的原则。
从1978年至今,中国根据发展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依法治国的事业蒸蒸日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一)加强立法工作
立法是发展中国法治的基本前提和首要任务。自从中国1978年明确提出“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中国立法机关始终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把立法放在法治建设的首要位置来抓。27年来,在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立法工作是取得成绩最为显著的一个领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它们行使国家立法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立法法等的规定,中国实行中央与地方适当分权的立法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地方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的地方政府有权发布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海南、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五个经济特区还享有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权。中国的立法体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两个积极性,使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除了修改颁布1982年宪法和对1982年宪法进行四次修改的31条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近75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目前,中国共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少数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10449万总人口的71%.截至2004年,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件,单行条例418件;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国家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68件。
经过20多年的艰苦努力,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包括宪法及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体系框架,中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到2010年,中国将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实行依法行政
依照宪法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接受法治行政观念并且推行依法行政,是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在行政领域取得的突出成就。1999年11月,中国政府颁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了依法行政的任务和要求;2004年3月又颁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为了推行依法行政,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国家公务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等。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章,中国初步建立了依法行政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关于行政主体的法律制度,如行政机关的组织制度,行政机关的编制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等;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如行政立法制度,行政执法制度,行政调解、仲裁、复议和行政程序的各项制度等;关于对行政的监督制度,如权力机关的监督制度,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司法机关的监督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上述制度已成为中国推行依法行政的体制基础,它们的依法运作是实行法治行政的良好开端。
在政府立法方面,截至2004年,中国国务院共制定了65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章50,000余件。
为了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中国各地方、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对本地方、本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国务院各部门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加强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避免了管理脱节;对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积极稳妥地移交给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建立健全审批公示、社会听证、专家咨询论证、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监督制约,规范审批行为;同时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工作效率。国务院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订印发了《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搞好行政审批项目审核和处理工作的意见》等近30个政策文件,明确了改革的指导原则、基本思路、工作目标和方法步骤,对涉及的重要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办法,在改革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据统计,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58个国务院部门,共清理行政许可项目25797项,取消8666项,调整1841项;清理行政许可依据25554件,废止3981件,修改2493件;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2389个,保留1932个,取消302个,调整71个。
1990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中国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制度。截至2000年,中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58.6万起,平均每年递增26%;在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约有40%的案件为老百姓胜诉。从1998-2002年,中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是46万多件,平均每年的受案比上个五年上升了61.94%.2001年受案突破了10万件,比行政诉讼法生效时的1990年增加了7倍。 2003年中国各级法院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14896件。
1999年开始实施的行政复议法,首次赋予了公民对政府红头文件提请审查的权利,行政复议已经成为行政诉讼之外民告官的又一条重要途径。北京、吉林、宁夏、河南等省市行政复议受案数增加200%以上,约有40%的复议案件为老百姓胜诉。2004年,中国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61个部门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81833件,受理72620件,审结64953件。
199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国家赔偿法,具体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主体和程序。依据此法,全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设立了赔偿委员会。截至2003年年底,中国法院共受理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15867件,审结15315件,其中决定赔偿的案件5442件,占全部受理案件的三分之一。1998-2002年,检察机关共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44934件,对确有错误的6849件依法予以纠正,决定给予刑事赔偿1438件。截至2003年底,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共受理1.1万余人投诉,赔偿2500人,金额近5000万元。
(三)推进公正司法
中国的司法权主要是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的。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司法是中国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民主维护人权的关键环节。1978年以来,中国高度重视司法工作,逐步加强和完善了司法制度。国家先后恢复了人民检察院制度、仲裁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完善了侦察制度、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在一些制度间形成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的机制,建构了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截至2004年,中国共设立各级人民法院3548个,法官190627人;设立各级人民检察院3626个,检察官142614人。
1998-2002年,中国法院积极进行法院改革。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制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比较系统地提出了法院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截至2003年初,纲要确定的39项改革任务绝大部分已经完成。主要包括:改革完善审判方式,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以公开促公正;改革完善诉讼制度,推行诉讼证据制度改革,探索审判监督制度改革,改革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健全司法救助制度;改革完善审判机制,全面落实立案与审判、审判与监督、审判与执行三个分立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改革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探索法院人事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履行职能,1998-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0293件,比前五年上升4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960万件,比前五年上升22%.其中,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3万件,比前五年上升16%,判处犯罪分子322万人,上升18%;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362万件,比前五年上升20%,诉讼标的总金额31971亿元,增长2.4倍;审结行政案件464689件,比前五年上升65%;审结涉外案件26399件,平均每年递增4%.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2006-2010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此项改革将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实行判例指导制度等诸多内容。
中国检察机关改革检察体制和机制,全面推行检务公开,改革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推行机构和干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行使检察权的监督机制,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等等。1998-2002年,中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601357人,提起公诉3666142人,比前五年分别上升24.5%和30.6%.其中,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207103件;查办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国有企业人员84395人;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27416件,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7760件;查办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职务犯罪案件,共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24886人。
中国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队伍和律师业务发展很快,截至2004年,中国已有律师服务机构1.1万多个,律师11万多人;外国律师事务所和香港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设立了186个办事处。2004年,中国律师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150多万件。中国律师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初步形成,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管理职能和人员正在“两分开”。截至2005年8月,中国已建立全国律师协会、31个省级律师协会和243个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的三级架构,一些律师协会还建立了刑事、民事等专业委员会和维权、纪律惩戒等专门委员会。全国有25个省级律师协会由执业律师担任会长,有2/3以上的省级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分开办公。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律师业的监督和指导,律师协会依法履行制定律师行业规范,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和培训,开展律师维权工作,实施行业奖励和处分等职责。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建立了工作决策的会商机制、工作信息的共享机制。
中国自1994年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2003年实施《法律援助条例》,确立了法律援助的基本制度框架。截至2004年,中国各地已建立法律援助机构3023个,比上年增加249个,其中县区级地方占2628个,中国共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10458名,其中4768人具有律师资格;2004年,中国法院实行司法救助案件达263860件,司法救助总金额10.9亿元,分别比上年上升15.6%和3.1%;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为2.17亿元,增幅达43%.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90187件,比上年增加23754件,受援人总数为294138人。1994-2004年,全国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10多万件,有160余万人获得了法律援助服务。但由于多种原因,经费短缺一直是制约中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公证法律制度。截至2003年,中国有公证机构3150个,执业公证员近12000人,全年办证1000多万件,其中涉外公证290多万件。
2000年,中国有人民调解组织10,001,579个,专职司法助理员56173人,调解人员10,354,176人,一年调解民间纠纷5,802,230件,防止矛盾激化10多万件。2004年,我国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约600万件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平均5万多起,化解和疏导群体性上访平均4万多起。人民调解这个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2003年1月至9月,中国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400多万件民间纠纷中,调解成功率达到95%.例如,目前广东省共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2万9千多个,平均每年调解各种纠纷14万件左右,调解成功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大大减少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自杀轻生、群众斗殴等事件。
中国共有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34,554个,法律服务人员113,612人,担任乡镇企业法律顾问477,527处,一年办理各种法律服务事务12,799,900万件。
(四)加强法律监督
1978年以后,中国逐步建立和加强了法律监督制度。法律监督以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为主要内容,是公正实施法律的重要保障。
在立法监督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988年建立执法检查监督制度,2004年成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室。从1993-1997年6月,有3,692件地方性法规报送全国人大备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审结了2,045件,其中发现与宪法和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共计93件,占审结总数的4.54%.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旗)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统一由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截止 2003年5月底,报送备案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计6195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计572件。经济特区法规由制定机关直接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至2003年5月底,报备案的现行有效的经济特区法规261件。到2003年5月底,国务院共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86件行政法规。
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1993-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检查了19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情况,先后组织了23次执法检查,有12位副委员长28人次、69位常委会委员175人次、42位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94人次参加了检查工作;检查的内容涉及工业、农业、环保、教育、科技、产品质量、社会治安等领域。1998-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检查了21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情况,先后组织了22次执法检查,有12位副委员长25人次、68位常委会委员132人次、54位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117人次参加了检查工作;检查的内容涉及农业、环保、教育、科技、基层民主建设、社会治安等领域。
在行政监督方面,中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以及“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从1987-1996年,有2.8万余件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国务院备案,通过备案审查,发现存在有各类问题的法规规章1,500余件,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对其中的400余件做出了要求其自行修改或者予以撤销等处理。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行政法规的程序做了具体化规定。国务院根据立法法于2001年12月14日发布了《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详细规定了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的审查制度。
中国31个省级人民政府已建立起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处理“红头文件”“走形”、“冲突”问题。2003年至2005年年上半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9745件规范性文件认真审查,发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623件,已纠正了424件。
在司法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是中国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进行法律监督。1998-2002年,中国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36955件;对应当逮捕、起诉而未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依法决定追加逮捕50863人,追加起诉25297人;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466357人,不起诉106715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16680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689件;对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61162件次;对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不按规定交付执行等情况进行检察,共提出书面纠正意见44435件次;对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的超期羁押问题,共监督纠正308182人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69392件,提出检察建议15189件。上述监督对于保障民主政治和完善法治发挥了重要作用。2001年至2005年7月,中国检察院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52440件170087人,查办县处级以上干部11971人,占立案总人数的7.04%,其中厅局级干部820人,省部级干部29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8月开始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两年以来,全国共有2789个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累计监督不服逮捕决定、拟不起诉、拟撤案“三类案件”6719起。在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315件意见中,有155件被检察机关采纳。
(五)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教育
中国民众从1985年开始接受普及法律知识教育,经过四个“五年”普及法律知识(简称“普法”)教育,学习了法律知识,培养了法治观念,提高了法治素质,许多人树立了自觉学法、用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观念。通过1990-1995年的“二五”普法,中国8.1亿普法对象中有7亿人接受了法律常识教育。学法和普法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基础。中央率先垂范,做出了榜样。1995-2000年的“三五”普法期间,中国普法工作取得长足进展,50多个重要法律法规被全国普法办列入重点宣传普及计划,全国8亿多普法对象中有7.5亿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学法活动,一些省还组织了百万公民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从2001年开始的“四五”普法的目标是,根据我国宪法原则和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深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扎实推进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通过“四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方位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宣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与公民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注重培养公民的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制观念,增强公民遵纪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注重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六)实行依法治理
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和基础性工程。截止2000年底,中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依法治省工作,有95%的地市级、87%的(县、市、区)和75%的基层单位开展了依法治理工作,一个以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以地方依法治理为主体、以行业依法治理为支柱的全方位依法治理格局已全面形成,并呈整体推进之势。
“四五”普法开展以来,中国所有省(区、市)相继制定了“四五”普法规划,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做出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107个中央和国家机关、行业各部门也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四五”普法规划。各级人大和政府切实加强对贯彻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的领导和监督,把这项工作纳入了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2005年是“四五”普法的验收年(目前各地正在总结验收“四五”普法工作,调研并起草“五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许多统计数字还没有出来,但我们从以下实例中可以感受中国普法依法治理的最新发展状况。
例如,云南省的省级普法经费逐年增加,由“三五”普法末的每年80万元,增加到“四五”普法的400万元,到2005年的800万元。“四五”普法期间,云南省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一年一个重点,一年一个主题。2002年,以青少年为重点,举办了全省“争做遵纪守法小公民”征文评选、“法在我心中”读书知识竞赛、“法律在我心中”电视竞赛等青少年法制教育系列活动,全省200多万青少年参加了系列活动。2003年,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举办了全省厅处级领导干部法制教育统一考试,全省近3万名领导干部参加了考试。2004年,以农村基层为重点,全面开展 “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至2004年底止,全省有9个村被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有100个村被授予 “云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约有10%的村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2005年将有30%的村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创建活动。
(七)实行依法执政
中国不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而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在这种政党体制下,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执政党,是领导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力量,也是中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障。为了加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发展人民民主,健全法治,推进依法治国,2003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提出执政党必须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在社会主义中国,依法执政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是指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要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保证和实现执政党依法执政,将是中国法治未来发展的重要任务。此外,从制度上保证和实现“坚持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者的有机统一;推进立法民主化、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的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建设高效廉洁的法治政府,切实保证法律的有效执行;卓有成效地改革司法体制,确保法院和检察院独立公正高效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进法制改革,加强宪法和法律监督,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持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全体公职人员、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不断发展人民民主,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实现人民群众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等,都是中国未来进一步发展民主法治、建设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面临的重要任务。(来源:中国法学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