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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妻子是否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6-09-2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件简述
    2013年12月10日,家住开封市祥符区的沈XXXX(化名)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好友史XXXX(化名)借款5万元,2014年8月份,沈XXXX向史XXXX还款2万元,剩下欠款3万元一直未还,而俩人在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和归还期限。
    今年2月,沈XXXX因病不幸去世。同年4月,史XXXX拿着借条找到沈XXXX的妻子杭XXXX(化名),商量还款的事。杭XXXX表示,自己对此欠款并不知情,那是沈XXXX的事情,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在上门讨债未果的情况下,今年5月,史XXXX把杭XXXX诉至开封市祥符区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沈XXXX剩下的欠款3万元。
二、法院判决结果
    开封市祥符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杭XXXX偿还其夫沈XXXX生前所欠史XXXX的借款3万元,并负担本案件的诉讼费。
三、律师说法--法理解析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对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划分有相关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该条款里还明确规定了可以对抗债权人的具体情形: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二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杭XXXX表示,沈XXXX向史XXXX借款的行为属个人行为,自己并不知道借款这件事,并且沈XXXX的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中,现在沈XXXX已病故,人死债灭,作为妻子,自己不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但杭XXXX并没有证据对自己的观点加以证明,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沈XXXX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在此情况下,沈XXXX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杭XXXX对此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祥符区法院遂判决杭XXXX偿还其夫沈XXXX生前所欠史XXXX的借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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