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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构成挪用公款罪
发布日期:2016-09-17    作者:高震律师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規见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r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挪用公款案件立案标准有一个相对弹性的数额幅度,这主要是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况不同而作出的灵活性规定。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但是,各地确定的挪胚用公款的立案标准必须在上述规定的数额范围内,不得高于或者低于上述标准。刑法第34条针对挪用公款的用途、去向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三种定罪情节。与此相一致,本罪的立案标准也包括三种情形。对本罪的立案标准,可以作如下理解: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46通过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所谓非法活动,应当理解为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违法活动。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个人又利用这些公款从事非法活动的,原则上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数额较小,且违法活动性质不严重的,还是不以犯罪处理为宜。因此,本立案标准规定了数额起点,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检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对于未达到这个数额标准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应当立案。所谓进行营利活动,是指个人利用公款从事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的活动,如投资办企业、投资股票或者放贷等。对于这种情形,只要挪用数额达到l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侦查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应当立案。这主要是指挪用公款用于生活开支、婚丧嫁娶等。在这种情形下,必须同时具备“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和“超过3个月未还”两种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不以犯罪论处。所谓“超过3个月未还”,是指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发现前已超过3个未还。如果行为人3个月内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可由主管部门按违反有关纪律处理。如果行为人超过3个月后虽归还本息,仍应以挪用公款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根据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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