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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构成危险驾驶罪?
发布日期:2016-07-14    作者:涂宗华律师

什么情况下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之前的《刑法》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但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的,没有相应的规定,只能以交通肇事罪或者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但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较重。为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我国《刑法》作出了相应调整,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主要针对的是我国一些地方存在的在公共道路上飙车的行为。另一种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主要是针对我国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人事、财产损害后果事件日益增加的现实,为了遏制酒后驾车的高发态势,以刑法的威慑力来警示切勿酒后驾车。
第二种情形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并对驾驶一般机动车和驾驶营运机动车做了不同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因其社会危害性更大,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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