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 (1)存续期间届满。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3)土地灭失。 2、国有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后果 (1)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收回而消灭的,国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给予一定补偿。 (2)国家提前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土地使用人已经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时,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建筑物、其他附属物由国家无偿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