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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宝强离婚事件解析离婚时股权财产分割问题
发布日期:2016-09-09    作者:110网律师
近日,著名影星王宝强与其前妻马蓉离婚一事被舆论推向了高潮,有为王宝强打抱不平的,有反思婚姻忠诚的,随着离婚案愈演愈烈,各界媒体以及网络关注人士纷纷猜测分析其前妻应当分割的财产问题。而对于其股权分割方面,成都律师事务所大部分成都律师持以下意见,同时提醒广大民众注意离婚时股权财产分割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成都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支招: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涉案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和第十九条规定,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投资的公司股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根据查询企业信息显示,王宝强设立的北京宝亿峥影业有限公司是在2010年8月20日注册成立的,而根据王宝强个人的离婚声明来看,双方是在2009年登记结婚的,也就是说,该公司王宝强及马蓉持有的股权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有就公司股权分配的问题签订书面的特别约定。
    再退一步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即便是公司股权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但该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不管大家觉得愤怒也好,同情也好,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还是比较明确的,这样便于保障夫或妻一方离婚中的财产权益。
既然已经为夫妻共同财产了,那么接下来就该考虑应当以何种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了,在股权分割中不仅仅涉及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这其中还涉及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成都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支招:离婚时股权分割的原则和方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公司股东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公司股权财产分配;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一般来说,双方持有的股权均应分一半给对方,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有可以隐瞒、转移财产的过错,如隐瞒股权转让、收购或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股权后由他人代持等情况的,可根据过错程序由人民法院适当调整财产分配比例。
而分割该部分财产时,当事人可以选择的分配形式有两种:一是直接分割股权;二是分割股权同等价值的资产。而具体选择哪一种分配方式,则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到夫妻离婚后各自生活,以及经济劣势乙方的实际需求,建议请求分割股权同等价值的资产,股权的价值可以协商,协商不定的,则将会涉及到对该部分股权进行评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不是公司股东在上分配原则股东的配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成为公司新股东;或者夫妻协商一致但公司其他股东既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配偶便可成为公司股东分割公司股权,否则只能获得股权同等价值的补偿。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而非股东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或者无法取得以上证明材料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材料,通知股东行使有限购买权。
总之,夫妻离婚分割股权财产非同一般的财产分割,股权分割面临的执行困难较大,股权价值确定较难,诉讼成本、时间可能会比其它分割财产耗的更多。有人说婚姻缔结如同合同缔结,但婚姻有着非同于一般的契约关系,不仅需要一般合同的契约精神,更需要夫妻之间的忠诚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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