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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股权变更到离婚声明:法眼看王宝强婚变事件
发布日期:2016-08-24    作者:110网律师
|黎水杏  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知名演员王宝强,8月14日凌晨发布离婚声明,称因妻子马蓉劈腿经纪人宋某,宣布决定解除与马蓉之间的婚姻关系。此事瞬间在网络上引发热议、疯狂发酵。

与此同时,有媒体报道,其实在几个月前,王宝强的婚姻破裂已有征兆。原因是被称为两人夫妻店的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宝亿嵘,宝亿蓉?),近期先后发生两次股权变更,最后马蓉完全退出该公司股东成员。有报道据此认为,王宝强已经把马蓉踢出了宝亿嵘。
感情上的孰是孰非,本文并不探讨。从法律层面解读,也许能避免对此事作出轻率的猜测或推断,感兴趣的读者不妨从这个角度看一看:
一、宝亿嵘股权变更与婚变有关系吗?
先看看宝亿嵘近期股东变更信息:
2016年3月25日,一直在宝亿嵘持股的马蓉,卸掉股东身份,王宝强、宋某同时加入,成为新股东。如下图:

2016年4月19日,宋某退出,王宝强继续保留股东身份,成为唯一的自然人股东,同时引入法人股东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2016年4月8日新成立,王宝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马蓉是合伙人之一)。

如下图:

另外,至今马蓉还担任宝亿嵘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

如图下:

解读:
1、3月25日的股权变更,王宝强与情敌宋某同时担任新股东,说明此时并未婚变(除非为了公司发展两人有君子约定,但貌似可能性不大)。
2、4月19日的股东变动,虽然宋某退出,但引入的法人股东系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马蓉是该企业合伙人之一,故实际上马蓉还是可以间接影响宝亿嵘。现实中实际控制人间接持股、协议持股并不少见。
3、马蓉至今仍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即意味着掌握公司的经营大权(法律规定,公司的股东负责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以及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因此关于王宝强“傻根不傻、留有一手”的传闻,也无法获得证实。
4、即使股权都转到王宝强名下,只要双方未正式离婚,王宝强名下的股权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股权变更与否,就财产分割而言没有更多意义。
由此可见,推断王宝强是因婚变而对宝亿嵘做了股权变更,可信度似乎并不大,认为马蓉已被踢出宝亿嵘,从法律上看显然也并非客观事实(最新消息是王宝强今天已经起诉离婚,部分诉讼请求是主张分割多家公司的股权、出资,并指出马蓉有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
二、离婚声明所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声明原文:

1、宣告离婚有法律效力吗?
声明中有这么一句话: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
这句话,只能算感情上的宣示,并无法律效力。目前我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一是协议离婚,即双方到民政局领离婚证;二是诉讼离婚,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
王宝强可以表达他自愿离婚的意思,但并没有权力去解除这段婚姻关系。如马蓉并不同意离婚,或双方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有争议,两人恐怕还得走上漫长的离婚之路(众所周知今天王宝强确已起诉)。
2、王宝强能向马蓉要精神损害赔偿吗?
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发生婚外情,不完全等同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严格来讲,在法律上并不一定符合损害赔偿的条件。但在司法实务中,如一方有确凿证据证实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予以支持,最高法院曾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表明了支持的态度。
故如王宝强声明属实,可以要求马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无疑(但据披露,王宝强的诉讼请求只提到婚姻解除、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目前尚没有看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主张)。
当然,这份声明的发布,是否恰当,是否涉嫌侵权,也是值得讨论的。
最后想说
王宝强发布离婚声明以来,各种各样的消息、报道漫天乱飞。公众对此事所持态度,既有同情、谩骂、戏谑,也有恶搞、恶意消费、随意杜撰,甚至怀疑两子女非王宝强亲生的声音在网络上也铺天盖地、不绝于耳。

窃以为,明星也是人,尤其俩孩子,实属无辜。王宝强已启动法律途径解决家事,并坚信法律是公正的。建议茶余饭后围观的群众,应理性看待此事,避免谣言传播误伤到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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