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县政府对一起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土地确权处理决定》,一方当事人不服,依法应当先行复议,因此,该当事人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县政府的土地确权决定。市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后,不想处理,于是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引导申请人两个月后,对县政府的处理决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个月后,该当事人就县政府的土地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歧]
法院在审理中产生两种观点:一是应当驳回起诉,理由是该案属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复议,其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起诉人应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为提起诉讼;二是认为法院可直接对县政府的处理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理由是起诉人已经申请复议,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因此起诉人可以直接起诉县政府的处理决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对于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无故不予受理或超期不处理,相对人起诉原政行为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本案中,当事人对县政府行政确权决定不服,依法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而市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后,不想处理,于是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由此分析得出,市政府没有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因此,市政府的不作为不能视为是对复议申请的一种处理结果,市政府的不作为既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又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可诉的。所以对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复议,其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起诉人应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行为提起诉讼。
总之,对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无故不予受理或超期不处理,相对人起诉原行政行为的,法院应驳回起诉,告知起诉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行为提起诉讼。(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彭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