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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09-0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敖某某(于2012年11月13日死亡)和案外人王C(于2010年3月15日报死亡)生前育有六个子女,即原告王甲、被告王乙、王丙、王丁、王A、王B。2012年7月,被继承人敖某某因动迁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城鸿路222弄《新凯城》27号1103室房屋,并于2012年8月5日与上海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该房屋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目前由原告居住使用。2011年4月1日,被继承人敖某某与被告王乙在上海市虹口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签署编号为沪虹联调(动)字2011-01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在该协议书中载明:……四、被申请人王乙自愿放弃申请人敖某某百年之后的遗产继承权。……被继承人敖某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或签署遗赠抚养协议。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上海市松江区城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继承享有。
【判决结果】
   一、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城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原告王甲继承和享有;
  二、被告王乙、王丙、王丁、王A、王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原告王甲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事宜。
【律师评析】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被继承人敖某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或签署遗赠抚养协议,故本案适用法定继承,本案原被告6人均系同一顺序继承人,鉴于被告王乙已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中放弃了对敖某某遗产的继承权,被告王丙、王丁、王A、王B又均同意放弃各自在该房屋内的份额,故系争房屋应由原告一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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