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金斗百货批发超市与尤杰、李金亮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金斗百货批发超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贾村三圣街456号。负责人王小宁,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龙刚,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杰,居民。被告李金亮,居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房兆丽,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永强,居民。审理经过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金斗批发百货批发超市诉被告尤杰、李金亮、田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金斗百货批发超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金斗百货批发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审判长聂荣先人民陪审员侯笑人民陪审员密士刚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