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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9-02-04    作者:李英俊律师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
 
(川劳险[1993]95号)
 
 
泸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如何执行婚丧假规定的请示》收悉研究,现答复如下,请按此执行。
    一、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未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奖励工资)是否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以上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起执行。
 
 四川省劳动厅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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