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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
发布日期:2016-08-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

  (2)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3)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法人。

  △在我国,有的事业单位法人属于公法人,如证监会、银监会。大多数事业单位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如北京大学、同仁医院、中央电视台。事业单位法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行政命令组建的,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由自然人和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4)社会团体法人。

  A.概念

  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经批准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

  B.特点

  a、社团法人主要是公益法人,也包括中间法人,但不包括营利法人。

  b、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不是一回事情。社团法人的范围远比财团法人的范围广泛。在我国,社团法人中仅基金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

  c、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行政命令组建的事业单位,无需登记,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由自然人和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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