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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侵权方垫付相关费用后如何折抵
发布日期:2016-08-23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简述
    2015年12月,王XXXX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李XXXX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导致李XXXX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王XXXX所驾车辆已购买了交强险及三责险。
    事发后,各方就事故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李XXXX的妻子、两个子女以及父母起诉王XXXX及其挂靠的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共计54万余元,案件诉讼费由王XXXX负担。
    在庭审中,王XXXX承认事故的真实性,但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并表示,事故发生后其垫付了4万元。另外,王XXXX要求一并解决自己车辆的损失赔偿问题。
二、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责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5名亲属的各项损失共计51万余元,扣除王XXXX的垫付款4万元及应承担的诉讼费2000元。
三、律师说法--法理解析
    被告王XXXX作出的事故认定划分责任不当的辩称事由于法无据,并且王XXXX对事故认定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法院对该事故认定予以认可。王XXXX要求自己的车辆损失与该案一并解决,因为没有提出反诉,法院不予支持,可另案诉讼解决。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大部分案件中,侵权人都会为受害人垫付部分费用。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合并审理后,为了避免侵权人就垫付的费用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项目产生纠纷,侵权人需要在诉讼中主张要求法院处理垫付的费用,法院在处理时将侵权人支付的费用从支付受害人的赔偿金中予以扣减,以避免侵权人就此项目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时,双方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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