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律师误区
误区之一:律师在人们中的形象很不错,这大都是沾了港台美国影片中大律师以及国内某些 知名律师风采的光。而律师界的人士则心里明白,律师的日子并不好过。中国的律师 业总体上尚处于比较初级的水平,“单干户”、“万金油”仍是大部分律师的特点, 什么案件都办的律师还占着相当大的比例。但可喜的是,在北京、上海等地,一些规 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集团已经组建,并出现了一批在某一领域有相当专业水平的律师 。律师业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误区之二:什么是律师?恐怕人们的认识大都比较模糊,以为名片上印着律师头衔或自称为 律师的都是律师;某些单位在招聘时将公司专职法务人员称作律师,其实这些都是误 解。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 业人员。也就是说,只有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俗称律师执照)的才是真正的律师。而 目前社会上冒充律师名义办案的“黑律师”甚众,不仅乱收费用,办案质量也相当低 下,严重扰乱着法律服务市场。人们在聘请律师时应切记辨明真伪,以免上当受骗。
误区之三:人们往往有这样的观念,以为只有“官司”缠身时才有必要聘请律师。其实在平 时一遇到法律问题就应向律师咨询。花费不多的咨询费,却可避免不必要的金钱和时 间浪费,实是明智之举。还有,不仅是大公司,还是规模较小的公司,聘请一个常年 法律顾问是很有必要的。近年来,国内不少城市已出现了私人法律顾问,预计再过几 年,拥有私人律师与私人医生会成为普通百姓的选择。
如何聘请合适的律师:
聘请到律师很容易,但要聘请到一个合适的律师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人们聘请 律师的途径通常有两种:一是在朋友、亲戚圈子里打听他们熟悉的律师;还有通过报 纸、电话黄页及因特网等媒介寻找律师。选择合适律师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多问多了解 ,这有些类似于选购合适的住房,人们总不会很轻率地随便找一个房产公司就了事。 你可向朋友、亲戚详细了解他推荐的律师的情况;更重要的是当你与律师第一次接触 时,应询问他对案件的看法、办案思路以及曾经经办类似案件的经验,从而综合判断 该律师的专长、服务态度等。如果条件允许,不妨多找几个律师谈谈,以选择一个你 认为最合适的律师。当然,还应考虑你本人的经济实力和案件重要程度,因为资历高 、经验丰富的律师收取的律师费相对要高一些;而一件争议标的很小(比如一万元) 的案件找一位名律师承办实是没有必要。
如何处理与律师的关系:
与你聘请的律师保持和谐、积极的关系对案件的成败是相当重要的。作为律师, 他有责任定期以电话或会面的形式向你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而当事人则应积极配合 律师的工作,如主动向律师提供证据线索,让律师及时、清楚地明白你对案件的期望 以及想法等。需要注意的是,某些当事人喜欢律师按照他的指示去做,而律师的思路 又往往与当事人的不一致,这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突出矛盾。当事人应当明白 律师有专业的办案经验,应尊重律师的想法,除非他确实认为律师的做法会导致案件 不应有的失败,此时可考虑解除聘用合同、另请律师,但“临阵换将”应慎之又慎。 还有,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要抱有太大的期望,因为再优秀的律师也不可能“ 包打官司”。当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应以良好的心态去面对,不加分析地迁怒 于律师是不足取的,不利于案件最终顺利解决。
与聘请律师有关的几个问题:
当事人在遇到民事经济纠纷聘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时,往往分不清全权代理和 一般授权代理的区别。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等 诉讼权利,而全权代理即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 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分清两者区别对于恰当地 授权、维护自身权益是很有必要的。另外,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案件进程中,如 当事人对聘请的律师不满意时,可单方面解除聘请合同。如因律师过错,律师事务所 应退回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所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公民在发生纠纷时,聘请律师已比较普遍。但是由于一些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在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常常会走进一些误区。
误区之一: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些当事人错误地认为,聘请律师只要与律师本人达成委托协议即可,没必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但是,我国《律师法》规定,当事人聘请律师,必须首先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项,并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为其代理或辩护。如果没有订立合法合同,一旦发生代理权限纠纷,或因律师的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不便。
误区之二:对律师的代理权限授权不清。在授权合同中,代理权限要写明确、具体,不能笼统地写成不明确的“全权代表”、“诉讼代理”,或“一般代理”、“权利代理”等。对于特别代理,要逐项写明。如果代理权限不清,可能出现律师越权代理,从而危害被代理人的诉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