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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法庭辩护要做到“三性
发布日期:2016-08-22    作者:袁朝阳律师
作者丨余安平 
来源丨公众号:我在抱柱
引言


从事刑事辩护多年,与许多检察官、法官本就是私交不错的朋友。庭上“各为其主”,庭下经常交流律师如何进行法庭辩护才能被法官采纳。所谓有效的法庭辩护,应该是能够说服法官接受辩护人意见的法庭辩护,律师的工作需要通过法官发挥效用。


有效的法庭辩护,需要辩护人“换位思考”——当你是法官时,你喜欢哪种辩护人,你为何喜欢他?法官喜欢的辩护人,当然是能够帮助法官查明事实并准确适用法律的专业法律人。法官不需要律师帮他“普法”,不需要律师“搅混水”,更不需要律师“以其昏昏使人昭昭”,需要的是律师用证据与法律说服法庭。


当法官听到律师辩护发言后有一种“英雄所见略同”之感时,律师的辩护成功了一大半——分管领导对于主审法官有理有据的观点基本都会支持。


一、专业性 律师的法庭辩护需要体现“专业性”,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阐述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轻罪还是重罪。刑事案件讲究证据确凿,法庭上举证、质证是重点,辩论则是依托证据展开论述。

一个专业的律师,不会跳出证据来谈法律,也不会脱离法律谈证据,他是以“内行看门道”的方式提醒法庭注意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证明效力是否多维,取得法官的理解与信任。
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应该简洁干练,这一方面是对法官、检察官表示尊重,另一方面也是体现自己是“法律人”,面对同样的证据同样的法律做出有理有利的解读。
我曾在法庭上遭遇检察官以被告人认罪为由直接要求有罪判决,我提出“被告人认罪不能减轻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刑事证据不是高度概然而是排除合理怀疑”。法官也就根据律师的发言要求公诉人补充举证,这对于过分依赖被告人口供的案件几乎是“杀手锏”。
二、针对性 律师的法庭辩护应该针对公诉人的举证展开,对其论据、论证进行“破坏”。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有罪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律师只需要针对起诉书中的观点与证据进行“反击”,无需理会公诉人脱离起诉书的“个人观点”。公诉人的任何观点,在质证阶段辩护人都可以反对,并作为此后法庭辩论的基础。
法官一般都会归纳法庭辩论的焦点,律师的法庭辩论应该针对辩论焦点,来推翻公诉人的指控并建议法庭做出无罪或轻罪处理。
我曾代理一桩毒品案件二审,提出的是“免死”辩护。我针对毒品数量的取证程序不合法、制毒全程在公安机关监控下不可能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制毒师傅不属于主犯,建议法庭改判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
毕竟这些问题都客观存在,公诉人也难以反驳,除了“坚持起诉书观点”不能有效回应。律师尊重法官归纳的庭审焦点,这使得律师的辩护更容易被法官倾听与理解,也更容易说服。
三、帮助性 律师庭审辩护最有效的说服法官是“帮助”法官。当法官在律师发问、质证、辩论后发现自己无话可说时,律师辩护是最成功的。律师“帮助”法官去查明事实、援引法律规定、寻找相关案例,法官会觉得开完庭判决书已经在脑海形成了。必要时,律师应该“帮助”法官“定罪量刑”,减少法官的工作量,法官更容易认同辩护律师。
律师能提出辩护观点,并通过证据与案例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辩护观点,主观上是帮助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无罪或轻罪,客观上是帮助法官“轻松判案”。律师能够用精炼的语言、形象的图表把复杂的证据展示给法庭,对法官更有说服力。
我曾代理一桩团伙抢劫汽车案件,把同案犯供述与证人证言做成图表,向法庭表明没有人明确指认我的当事人参与了抢劫汽车,本案只有被告人黄某认罪没有其他证据补强,应该判处无罪。后来法院虽然没有判决无罪但判处了缓刑,也皆大欢喜。
有效的法庭辩护需要辩护律师从证据入手,针对庭审焦点展开论述,提供专业意见。辩护律师对公诉人论据与论证的逐一剖析,提交完整的法律规定与经典案例,这不仅是在说服公诉人更是在帮助法官。当法官对辩护律师“悠然心会”,“於我心有戚戚焉”,律师的庭上辩护效果也就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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