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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如何进行有效的审前辩护
发布日期:2016-04-03    作者:110网律师
 略论如何进行有效的审前辩护
【摘要】在依法推进司法改革、普遍加强人权保护的今天,刑事诉讼法已经允许辩护律师的工作提前到侦查阶段。由于目前庭审判处无罪的困难现状,辩护律师加强审前辩护更显得重要。法律和现实要求辩护律师在审前做好各项辩护工作,提供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和法律意见,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全方位切实地保护好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审前辩护 有效辩护
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公民对于涉及自身生命权、自由权的基本人权关注进一步加大。而中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刑事司法的完善,又给刑事辩护律师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发展机遇。尽管目前中国的刑事辩护仍然荆棘遍地、困难重重,广大同仁也是抱怨多多,但感受春江水暖的律师已经早早上路。这几年来以刑事辩护为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日渐增多,这些所里的律师以专业做刑事辩护而自豪。伴随大量的律师投身刑辩事业,必将推动我国刑事司法状况的改善,也必将提升执业律师的刑辩水平,最终服务于保障中国人权、护卫市场经济的法治目标。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在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框架下能进行的工作主要是在庭审中。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给辩护律师从事审前辩护提供了用武之地,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这些都为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在为当事人提供更多服务空间的同时,也对律师提出了更高、更新、更富挑战性的要求。下面就如何做好审前辩护工作提出几点管见,供大家参考。
 
                  一、审前辩护的现实意义
所谓的审前辩护,是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庭审辩护而言。我们将凡是在庭审之前律师进行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罪轻辩护的工作统称为审前辩护。正如目前广大刑辩律师热议的加强有效辩护一样,我们的审前辩护也应该是有效辩护。如何做好有效辩护,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完整的保障,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鉴于目前中国的司法现状,审前辩护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基于目前中国的司法现状,公检法面临层层考核,一味的强调庭审突破,未必有好的效果。随着公检水平的提高,层层把关,到了庭审上可以发挥的空间显然不是很大。这就要求我们要尽量将工作做在前头,努力将辩护工作前置。这样不但可以发挥辩护律师的重大作用,实质上也是能够尽最大力量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前面侦查机关弄错了,后面要纠正起来非常费力。如果前面没有取保候审成功,后面判了缓刑等于让被告人在看守所里多呆了一段时间。
     2、尽管我们不断地批评公安做饭、检察院端饭、法院吃饭的分工合作刑事审判方式,但是,现阶段公检法分工负责的流水线作业一时还是难以改变,企图重点进攻庭审难度很大。在这样的前提下,加强庭审前的辩护沟通工作就显得意义重大。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罪轻辩护以争取取保成功、改变涉案重罪名为轻罪名以让案件尽量符合实际情况。同时在侦查阶段及时会见,让犯罪嫌疑人尽早了解到自首立功的法律规定,尽可能地争取做到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3、作为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来说,有些司法惯例也是一时难以打破。比如有的案件法院明知侦查阶段有问题,但在各级有司的压力下或者为了自身的利益也会坚持下去。比如屈服于取保候审的缓刑判决,屈服于羁押期限的押几判几等,比如疑罪从轻不敢果断无罪判决的司法惯例。面对这些一时难以打破的司法惯例,就更需要我们刑辩律师在审前辩护工作中更加努力的工作。
    4、由于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给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法律地位,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就可以不经前者的同意(几类特殊的案件除外)直接会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直接复印案卷材料,对案件进行详细了解。这些法律设置给了辩护律师在审前进行辩护以很大的空间,这也是目前大家热议审前辩护的法律前提。相比以前的律师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阅卷,丧失了审查起诉阶段了解案情并与公诉机关沟通辩护的机会,新修订的刑诉显然进步得多。
                        二、审前辩护的特点
    审前辩护不同于庭审中两造对立,裁判居中,举证质证,发问辩论的程序。在审前辩护更多是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分别直接接触,通过口头书面的工作进行沟通辩论。在这个过程并没有裁判者居中裁断,而显得不那么像正宗的诉讼状态。正是在这样的一种司法现状下,就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去总结分析,从而提炼出一些规律来指导今后的审前辩护工作。笔者根据多年来的经验,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会见及时,告知到位。目前刑事辩护业界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二周内视为聘请律师的黄金时间,确实符合刑事诉讼的办案规律。因为一般的刑事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3天之内要报捕,最迟可以延长一到四天,检察院在七天之内批捕。所以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应该在检察院批捕之前聘请律师,能够让律师有足够的时间做好最前端的辩护工作。那么,在律师接受委托后,就应该在第一时间前去会见,了解真实的案情,而不是将委托人道听途说的情形当成真实案情。在会见时,应该仔细询问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供述的内容,并帮助其分析案情。律师会见应该尽量仔细地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理清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线索。一般地可以从如何到案、犯罪动机、侦查机关可能掌握的案情、对案件的态度(无罪或轻罪)、其他从轻的情节等方面去了解。同时,律师应该告诉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立功的法律规定,有条件的可以促成立功,比如贩毒案件犯罪嫌疑人主动告知上线的线索并协助抓获之类。律师会见一定不要拖拉,要抓住黄金时间段,努力做好会见的工作,为后面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2、书面化工作,成果可视。很多当事人抱怨聘请律师看不到成效,就是刑辩律师自己案卷里也没有什么反映工作的干货,这往往成为一般刑辩律师被诟病的通病。其实这反映了刑辩律师应该注重书面化的工作。尽管社会上流行着以结果论律师的普遍看法,但律师将自己的工作可视化还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在侦查阶段,律师应该制作取保候审申请书;在批捕阶段可以制作不适用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制作辩护词,就变更罪名或减少涉案数额等进行罪轻辩护;审判阶段当然的制作好辩护词。在所有的书面辩护材料提交时,都要注明要求公安司法机关附卷备查。每个阶段有了相应的书面辩护材料,一方面当事人可以清晰地看到你的工作成果,另一方面案卷里也可以清晰反应出你的辩护思路,同时任何前一个阶段的书面材料都会成为后一个阶段辩护工作的基础,便于辩护工作扎实地推进。很多律师不注重书面化工作,以为刑辩的沟通就是吃吃饭打打电话就可以了。其实,就是这样的想法和做法扭曲了社会上对刑辩律师的看法,让走关系成为当事人评价刑辩律师的关键要素,并产生请律师不如搞定公检法的错误想法。而律师长期依靠口头而不注重笔头工作,还会制约其业务能力的提高。
3、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处在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能够取保候审成功,往往意味着在今后的司法判决中会被判处缓刑,是当事人期待的一个重要结果,也是律师辩护成功的阶段性成就之一。因此,在任何一个阶段律师都必须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工作。而现行的法律规定,为律师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8条明确规定了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另外《刑诉法》第9497条都有类似的规定。更值得一提的是,2015109日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更是详细地列明了适用羁押的具体条件。律师应该认真研读最新的司法文件,仔细分析对照自己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备的不适用羁押的方面,争取取保成功。律师应该高度重视在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同时不放弃其他后续阶段的同类工作。对于超期羁押、人身危险性消除或减轻的事实应该及时发现及时提出,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体现律师的价值。
    4、罪轻条件的促成。对于确实构成犯罪的案件,律师的工作除了尽量利用案卷里的材料,提出对犯罪嫌疑人罪轻的情节辩护外,还可以尽可能地促进罪轻条件的成就。比如一般的人身伤害案件,就可以在查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促成犯罪嫌疑人在适当幅度内给予被害人赔偿。在笔者接触的大多数轻伤害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可以通过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而获得缓刑的判决。对于前期被羁押的重伤害案件,也可以促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在获得赔偿出具谅解书后,可以达到变更强制措施的目的。当然,在罪轻条件的促成方面,律师应该坚持事实和法律相统一,在经过计算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达成赔偿。在其他类型的案件中,律师可以劝说犯罪嫌疑人亲属朋友代为退赃、获取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表现良好的证明等等。这些罪轻证据材料的搜集,在任何一个阶段都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些工作的进行,正是律师具体工作的充分体现。
            三、审前辩护的工作方向
随着中国国民人权意识的增强,司法机关人权保护的脚步也在加快,相适应地刑事辩护的精细化也提上了日程。标准化、团队化、精细化已经成为很多刑辩专业律所的口号和目标。这些精细化的辩护在审前辩护中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空间。那么如何有效地做好审前辩护工作,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面几个方向去努力:
   1、无罪辩护。对于一个辩护律师来说,最高的荣耀莫过于无罪辩护的成功了。当看着自己辩护的当事人无罪当庭释放,获得一纸载着自己大名的无罪判决,无疑是相当快意的事情。可是,当今留给广大刑事辩护律师这样荣耀的机会是越来越少了。但是,在审前刑事诉讼阶段,律师活动无罪辩护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所以律师不要一味地去追求那种庭审后的无罪快意,而要侧重审前无罪辩护的努力。换一个角度,当事人历经磨难,终于获得无罪的结果,其身心要受到多少的伤害。而随后启动的国家赔偿程序,又要耗费纳税人多少的钱财。如果能在前期就实现了无罪的结果,让犯罪嫌疑人或者转为行政处罚,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那岂不是非常的经济人道。笔者办理过好几起在侦查阶段就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至今想起记忆犹新。
    审前做无罪辩护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犯罪嫌疑人违法的性质分析。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行为,对这两种行为性质的准确区分往往是取得辩护成功的关键。很多经济生活中的纠纷往往并不涉及刑事犯罪,但由于各种原因,公安容易介入形成刑事案件。律师介入案件后,就应该仔细甄别,正确运用法律,得出符合事实的判断,进而说服侦查机关撤案;2)、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减少诸如盗窃、受贿等数额犯的涉案数额的认定,让这些数额低于入罪的标准,便可实现无罪辩护的目的;3)、对司法鉴定提出质疑。比如涉案物品金额、被害人伤情轻重程度的重新鉴定等。其实,刑事庭审中所做的无罪辩护都可以在审前辩护中得到体现。
    2、罪轻辩护。罪轻辩护又可以分四种,一种是重罪名变轻罪名;一种是多罪名改少罪名;第三种是将涉案的金额降下去;第四种是就量刑减轻从轻的法定、酌定情节去辩护。实践中,前三种在审前辩护运用的多,第四种主要运用于庭审,但在申请取保候审时也能排上用场。在审前辩护时需要律师有足够的经验和功力,并将风险及时告知委托人,避免出现越辩越重的情况。一般来说,侦查机关为了防止错抓错捕,会以较轻的罪名刑拘,然后随着侦查的深入,可能在批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更换更重的或者增加罪名。比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拘然后以集资诈骗罪批捕;刑拘时是猥亵妇女罪,移送审查起诉时增加为强奸罪和猥亵妇女罪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律师不了解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惯用的做法,没有及时将这种情况告知委托人,那么律师后来的工作将会越来越难以得到当事人的认可,这一点不可不慎。
    3、非法证据排除。由于中国司法中的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不断地被报道,而且还屡禁不绝,最高院不断出台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律师很好地利用这个规则,在审前会议里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能够为庭审扫清障碍。这要求律师要重视审前会议,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不要等到庭审再提,以避免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效果不佳。
    4、理清辩护思路,设计发问提纲。审前辩护的最后阶段就是开庭的前夜。在这个最后的阶段,前面所有的努力该结果的也结果了,没有获得支持的观点就应该在庭审中进行唇枪舌剑的辩护了。因此,律师在庭审的前夜应该理清辩护的思路。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此罪还是彼罪辩护,策略一定要选对,并将可能的结果预测告诉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试图做无罪辩护又害怕落得悔罪态度不好的结果,一般资深辩护律师都会采取让犯罪嫌疑人自己认罪而律师以辩护人独立的身份提出无罪辩护。而罪轻辩护则好办得多,尽可能多地找出罪轻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即可。如果案件涉及共同犯罪、有鉴定人、证人出庭等,则要很好地设计发问提纲,以得出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结论。切记不要设计出自己不可控的问题,事先要多思考,必要时候要团队探讨,模拟庭审。庭审的发问是一个极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对证人鉴定人的发问,好的发问技巧可以收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总之,刑事辩护律师一旦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进入刑事诉讼,就已经是以一个辩护人的身份在积极工作了。为了工作取得成效,作为一个合格的辩护人,必将穷尽一切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但我们要做好庭审的辩护工作,我们更应该注重更能及时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审前辩护,让正义始终踏着适当的节奏伴随在敬业的法律人身边。
                
                              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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