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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原产权人去世,变更产权人需公证或诉讼
发布日期:2016-08-16    作者:石志忠律师
房屋原产权人去世,变更产权人需公证或诉讼
谢女士,1957年出生,与丈夫刘某育有一子小刘,已成年,刘某97年病故。刘某父母也在此后先后去世。刘某有包括自己在内弟妹4个人。位于大厂街道某社区的一套房屋,登记产权人是刘某,一直由谢女士一家三口居住。咨询如何才能把此房过户到本人的名下?
律师解答:分析一下,此房产为谢女士夫妻二人共有,如果发生析产分割,一人占一半。张某去世后,对于自己的一半部分,成为遗产,因为未留遗嘱,只能法定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及子女继承而成为他们共有。细析一下,谢女士占八分之五,父母占八分之二,儿子占八分之一。现在父母去世其八分之二部分也为遗产,因未留遗嘱,又由法定继承人即四个子女继承,因刘某先于父母去世,则由他们的孙子小刘代位继承其父亲刘某应继承的份额,即整个房产的十六分之一。最后,现在这座房产产权份额是谢女士占十六分之十;小张占十六分之三;张某父母的其他三个子女各占十六分之一。
现在该房产的实际产权人,是谢女士、小张及张某的三弟妹。如果谢女士将房产过户到本人名下,则应当由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谢女士可以召集张某弟妹及儿子小张会议协商,要求他们放弃或给予一定补偿后放弃自己的部分归谢女士所有。具体程序是准备户籍资料、身份证、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张某及其父母户籍注销证明材料、房产证、土地证等,前述人员均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再凭公证文书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起诉,基于房产从过去到现在一直由谢女士实际使用的情况,法院通常会判决或调解房产归谢女士所有,并由谢女士给其他权利人补偿,再由法院出具协执文书,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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