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借无证人员驾驶出事 保险公司向出借人追偿获支持
摩托车所有人将车辆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亲戚,车辆发生事故后致人受伤,车辆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伤者进行赔付后,保险公司有权向驾驶人、出借人进行追偿。近日,彭水法院判决驾驶人黄某向保险公司支付102281.18元,出借人李某向保险公司支付11364.58元。
2014年,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摩托车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黄某。2014年6月,黄某驾驶该辆摩托车将行人周某撞伤,后经交警部门进行认定,由于黄某无证驾驶承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周某对于自己的损失诉至法院要求摩托车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彭水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周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3645.76元,后经彭水法院民事强制执行,保险公司向周某赔付了113645.76元。因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保险公司与黄某、周某未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周某是黄某撞伤的,自己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保险公司不应向我追偿,应该由黄某向保险公司偿还理赔款。
彭水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交通事故中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应当认定车辆所有人有过错,并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了113645.76元,保险公司有权向交通事故的侵权人进行追偿113645.76元,黄某将周某撞伤是侵权人,为保险公司追偿对象之一,李某将车辆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黄某,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侵权人之一,也是保险公司追偿对象之一。结合黄某、李某的各自过错,认定黄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作出如上判决。来源:彭水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