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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离婚”暗藏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6-08-15    作者:王丽律师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我们之前是假离婚,不是真的想离婚,我想撤销我之前的离婚登记。”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员张玲接到一通求助电话,电话里传来了一个女人焦急的声音,说自己和丈夫之前来民政局离婚,是为了能够享受买房政策,但离了之后,丈夫却想借机弄假成真。    张玲告诉记者,她已经不止一次接到这样的电话了。近年来,合肥离婚率不断上升,其中出于买房、贷款、拆迁安置等各种需要,政策性“假离婚”现象不断增多,随之引发很多矛盾纠纷。尤其是在房价走高的情况下,“假变真”后“分家”问题凸显。而这些现象背后,不仅易发家庭、社会诚信危机,还潜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想到自作聪明的离婚,合肥市的叶先生就悔不当初。叶先生称,为了购买第二套房屋,2013年6月,他和任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协商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归任女士所有,一年后两人复婚,但是复婚后他和妻子长期分居,又因为性格差异大,两人感情越来越差,最终到了起诉离婚的地步。
    在法庭上,二人争议的焦点就是第一次离婚时协商归女方所有的房产,叶先生坚称自己和任女士离婚是因为规避国家政策来购买第二套房屋而作出的假离婚。但是任女士却表示,两人离婚是因为感情破裂。因为叶先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第一次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是其真实意思,最终法庭认为该离婚协议真实有效,《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
    与叶先生处境相似的人还有很多。像合肥市庐阳区的李先生也称,为了购买二套房按揭享受一定优惠待遇,与妻子约定假结婚,结果也弄假成真。按照离婚协议,不仅自己名下的房产归对方所有,连按揭也要自己付清。虽然感觉自己被骗了,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得不到法律保护。
    “造成政策性假离婚的原因大多都绕不开房子。”张玲告诉记者,据她接触过的一些情况,这些人基本上都是出于首套住房利率优惠、享受拆迁分房和补偿、变更到学区房、省下不少过户费等关于房产问题的原因而采取这种极端的手段,其背后的逻辑其实很相似,都是为了享受或者规避某项政策,多获取一些实际利益。
    “从法律上来说,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情况,因为离婚是法律行为,被法律承认受法律保护。”安徽律师王强告诉记者,因为很多人是出于逃避一些限购限贷政策而离婚,所以肯定是需要有一方“净身出户”,这就存在很大的风险。
    2011年起,合肥曾实施限购令,规定在限购范围内合肥户口限二禁三,外地户口限一禁二。这使得部分想买第二套房子的夫妻为了能够规避这个政策的限制,采取一方净身出户的做法,使另一方在买房上不受限制。2014年政策松绑之后,这种“假离婚”现象有了缓解。但是近一年来合肥市房价不断上涨,加之限贷政策的出台,为了降低买房的首付,这样的主意是否会悄悄打起需要警惕。
    “很多人认为在离婚前协商好签订一些条约就可以保证双方不会违约,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王强说,一旦对方借“假离婚”名义,财产分配大大有利于一方,最后产生一方不愿复婚也不愿归还的情况,因为离婚登记已经生效,法律也无法维权。
    当然,这并不是说在财产分配中占有利情形的一方就可以高枕无忧。“即使离婚后夫妻一方购买房屋,复婚后,因需重新办理结婚手续,那么这套新购买的房产也只能认定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行为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强认为,在“假离婚”闹剧中,无论如何规划,都存在极大的风险,最终目的也未必能达到。“如果被证明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了银行房贷,商业银行有权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撤销,并随时提前收回贷款,而且购房者还将承担骗取贷款的法律责任”。
    民政部门对于“假离婚”现象也很无奈。“有些夫妻来离婚时开门见山就说是假离婚,让我们赶紧办。”有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即便自己知道“内情”,但只要他们证件齐全,也没有办法不办。
    不少法律人士建议,法院和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审查过程中应该严格以婚姻法确立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标准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并且加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审查。相关部门也要加强普法力度,婚姻不是儿戏,“假离婚”对婚姻、家庭乃至社会都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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