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介原因解除居间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5年5月31日,李某与周某经中介公司居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李某以65万的价格购买涉诉房屋。定金10000元,贷款咨询费600元,中介费6500元。当日,李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定金10000元,并由其开具收条,同时支付了中介费和贷款咨询费。
之后,中介在转交定金的时向周某提出抵扣中介费6500元,周某不同意,导致交易未能继续履行。中介导致李某,周某不卖房子了,周某也陈述房屋已另行出卖。
为此李某提起诉讼,要求中介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同时返还中介费6500元,贷款服务费600元,评估费3250元。
中介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律师分析: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根据合同约定,中介公司有权向周某主张中介费用,但是中介费用应另行向周某主张,而非从定金中扣除。中介未将定金转交周某的行为存在过错。而李某作为购房人,应当将定金交于周某而非中介方,因此李某亦存在一定过错。基于此,中介方非合同相对方,不适用定金罚则,因此20000元定金返还不予支持。但是中介亦无权占有购房定金,因此应当返还定金10000元。同时应当返还贷款服务费600元、评估费3250元。中介方虽然履行了中介义务,但未全面履行中介义务,对合同的解除负有责任。因此中介费应当退还。法院判决:1、解除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2、返还李某定金10000元,返还中介费6500元,贷款信息咨询费600元,评估费3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