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县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
发布日期:2007-05-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县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
×检刑纠违字(19××)第3号
  ××县公安局:
  你局刑警队侦查员杨××、张××同志,19××年×月×日晚在办理姜××盗窃一案时,
借口被告人“拒不老实交待”,将被告人铐在柱子上,几次用电警棍击打,致使姜××前胸留
有多处伤痕,继而在刑讯逼供下屈打成招,胡乱供认,提供假证据,且时供时翻,使案情调查
混乱。杨××、张××二同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
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特向你局提出纠正,请将纠正情况
通知我院。××年×月××日  (院印)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