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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区别适用
发布日期:2009-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和形式,但实践中,很多检察机关还没有正确界定二者的性质、适用范围、对象以及法律效力,存在着混用的情况,尤其是以检察建议书代替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现象比较突出,极大地限制了二者各自作用的充分发挥,降低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六个方面正确理解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区别,确保充分有效地发挥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积极作用。

  —、二者的性质不同

  检察建议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民事、行政案件建议时适用的非诉讼法律文书。

  纠正违法通知书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检察业务过程中,发现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时制作的非诉讼法律文书。

  二、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对检察建议很少涉及。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刑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三、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检察建议书主要适用以下方面:一是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建议时;二是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和漏洞,检察机关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时;三是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提出再审建议时。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相关单位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给予表彰,笔者认为这超出了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纠正违法通知书主要适用以下方面:一是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行为。二是发现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有违法行为。三是发现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人民法院等执行机关有违法行为。

  四、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作为一种非诉讼法律文书,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民事、行政案件建议时适用检察建议书外,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只是司法机关以外的社会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对建议侦查机关追捕漏犯、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侦查等,应以工作函的形式为宜。纠正违法通知书作为诉讼监督法律文书的一种,虽然同样是非诉讼法律文书,但只在诉讼程序中适用,只能对侦查、审判、执行等机关适用,而不能扩大到社会上的单位。

  五、二者提出的级别对应关系不同

  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时是否要讲究对应的级别关系,实践中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就检察建议书来讲,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民事、行政案件建议时适用检察建议书外,不应存在级别对应关系,理论上讲,只要是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不论该单位级别有多高,都可以发出检察建议书。而就纠正违法通知书来讲,根据对应诉讼,对应监督原则,则应讲究审级对应关系,除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侦查、审判、执行机关外。

  六、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检察建议书,作为“建议”是指对于需要办理的某件事情提出如何办理的意见和主张,不是命令,也不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因此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既不需由检察机关执行,也不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制执行。它体现的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延伸和辐射,是扩大办案效果的一种形式。

  纠正违法通知书则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诉讼环节中是否合法行使检察监督权的文书,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执行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侦查、审判、执行机关回复。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报告,并抄报上一级侦查、审判、执行机关。上级检察机关认为下级检察机关意见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侦查、审判、执行机关督促下级侦查、审判、执行机关纠正;上级检察机关认为下级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检察机关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侦查、审判、执行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熊正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肖宏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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