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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房款写成20元 男子赖账抗拒执行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6-08-09    作者:王丽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凤台法院

购房协议将余款“20万元”误写为“20元”,一男子王某以此为由拒付房款。后20万房款经法院判决确认,该男子仍拒不履行,并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其妻子撕毁封条、咬伤法警,女儿阻拦警车,全家齐上阵对抗执行。因王某行为恶劣,8月5日,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2年6月27日,王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位于花家湖美食街一楼二楼门面房一套出让给王某,房屋面积242.354平方米,总价款为50万元,已付30万元,余款20元两年后付清。”

  王某主张仅欠房款20元,张某则认为“20元”系笔误,少写了一个“万”字,应为2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结合购房协议全文能够证实所欠房款为20万元,且王某在半年前的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中的陈述和上诉状中均曾明确认可欠款为20万元,故不能以协议中的笔误而否定主要事实。2015年2月8日,凤台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给付张某购房款20万元。

  法院作出判决后,王某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预感胜诉可能性较小,王某与妻子苏某于2015年5月4日通过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归苏某个人所有,妄图以此转移财产,规避债务。2015年5月28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2015年7月7日,凤台法院执行局法官查明王某在淮南市住房公积金账户有存款154154.63元,遂将该账户冻结。后电话通知王某配合提取,王某表示拒绝。该院执行局多次与王某沟通无果后,于2015年9月2日,依法对该处房屋进行查封,张贴封条,受到苏某及其家人阻拦、辱骂,封条及查封公告均被撕毁。

  2015年9月8日上午,该院执行局组织力量,再次对该处房屋进行查封时,再次遭到苏某及其女儿等人强行阻挠。该院执行局副局长刘福彦在张贴封条时,苏某强行将封条夺走,并当街撕碎。苏某还当街辱骂执行人员,并将该院一名法警手臂咬伤。苏某女儿趁法警不备,抢走正在拍摄执法过程的执法记录仪摔在路边,并撕毁查封公告。因苏某阻碍执法,该院依法对苏某进行司法拘留。在警车驶离现场时,苏某女儿趴在车头,阻拦车辆离开,后被法警及围观群众拉开。

  苏某被拘留后,王某仍不知悔改,对20万元欠款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某于2015年12月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执行逮捕。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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