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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于取得房屋所有权案件
发布日期:2016-08-05    作者:靳双权律师


案件介绍:
20157月李琛通过中介居间服务介绍,在北京市昌平区购买了王冰冰的二手房屋。715日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冰冰将位于北京昌平区的诉争房屋出售给李琛,房屋总价为190万,李琛通过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并在合同签订之后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上述合同签订之后,李琛依照合同约定向王冰冰支付首付款90万元,并且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了办理贷款的相关材料,20159月公积金中心批贷,让双方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之后拿房产证便可房贷。
双方在93日办理了过户手续,取得房产证之后,王冰冰便将该房屋交付给了李琛。因李琛购房是为了结婚使用,房屋交付之后,李琛便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2015109日,张惠将李琛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权。
 
审判结果:
一审判决:
张惠对于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1203号房屋有居住使用权。
二审判决:
撤销原判,驳回张惠的诉讼请求。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张惠虽然系最早的拆迁安置人,但其有其他住房,并没有在诉争房屋内实际居住,并且被拆迁人同意将房屋过户至刘亚梦名下,刘亚梦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将房屋出售给了王冰冰。
张力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没有被拆迁安置人主张居住权,后张力通过中介公司转手出售给了李琛,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并且已经在房管局检验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该房屋的权属并不存在争议。
同时,李琛在中介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实地勘察了诉争房屋,并且该房屋处于闲置状态,没有其他人居住,李琛通过走访周边邻居得知该房屋没有纠纷。因此李琛在购房时不存在恶意。
李琛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诉争房屋,并且向中介支付了全部中介费用,依照市场价格交易,并且在签订合同后及时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并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批贷后,和出卖人王冰冰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106条之规定,其已经构成善意取得。
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时忽略了李琛系善意第三人的客观事实,仅凭拆迁依据便支持张惠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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