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谈房屋遗赠案件
发布日期:2016-07-05    作者:靳双权律师
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产律师总结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并将相关的房地产纠纷案例制作成相关的房产纠纷案例,以此希望能够帮助到正在经历房产纠纷的当事人,这是一个使用工龄购房后遗赠他人的案件,我把这个案件改编成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可能需要帮助的你。
 
案件介绍:
张方和夏玉和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有张三和张尔两个女儿,钱龙为张三之子。张方在1994718日去世,夏玉和在200464日去世。
1998528日,夏玉和签订了《购买公有住房合同》,购买了本案件的诉争房屋,合同首页盖有夏玉和的人名章,房价款总计1.56万元,房价款折算了张方26年的工龄,夏玉和24年的工龄。
200078日和2002417日,夏玉和分别立遗嘱江诉争房屋留给张三和钱龙,两份遗嘱均为自书遗嘱,有立遗嘱日期和黄签名,并加盖了夏玉和的人名章。钱龙在得知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向张三、张尔口头表示接受遗赠,并占有、使用诉争房屋。
因张尔不配合钱龙过户上述诉争房屋,2015718日,钱龙将张三、张尔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石景山的诉争房屋归其所有。
 
庭审过程:
庭审中,被告张尔申请对被继承人黄的遗嘱进行笔迹鉴定。法院依原、被告申请调取了原售房单位存档的夏玉和在2000117日写给钱龙的委托书作为检材,在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将两份遗嘱、委托书和夏玉和生前的记事本作为检材,在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之后,被告张尔逾期不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终止,后经法庭询问,张尔表示不再申请笔迹鉴定。
 
审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由钱龙所有,张三、张尔在本判决生效后7天内协助钱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钱龙在判决生效后7天内分别给付张三、张尔人民币6万元。
 
律师靳双权案件评析:
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张方死亡四年后由夏玉和购买,应当认定为被继承人夏玉和的个人财产。
本案被继承人夏玉和立有两份遗嘱,其后立遗嘱应当认定为对前份遗嘱的变更。关于此遗嘱的真伪性和法律效力问题,被告张尔提出人名章不能等同于本人签名,并且在一株落款处没有日期的答辩意见,靳律师认为,夏玉和在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和上述两份遗嘱的时候均使用了人名章,此举证明了其生前具有使用人名章的习惯,该遗嘱在落款处虽然没有夏玉和的签名和日期,但在遗嘱开头处有2002417日及立遗嘱人夏玉和的字样,因此可以认定此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庭审中张尔逾期不缴纳鉴定费用致使鉴定终止,又不提出发证证明遗嘱系伪造,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该遗嘱真实有效。
本案中,关于钱龙是否在直到受遗赠后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的问题,靳律师认为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一直居住、使用诉争房屋,其已经用实际行动表示了接受遗赠,被告张尔自称没有接到原告的通知,但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主张过诉争房屋权利,因此法院最终认定钱龙接受遗赠的事实成立。
此外,购买诉争房屋时计算了张方的工龄,工龄具备大众所认可的经济价值,属于财产性利益,因此应当认定为张方的个人遗产处理。介于诉争房屋价值上涨的情况,法院酌定升值部分为18万元,并依据法定继承原则分配该部分遗产,由夏玉和、张三和张尔分别继承6万元,同时该部分遗产价值系由诉争房屋转化得到,因此夏玉和继承的6万元应当依照其遗嘱遗赠给钱龙。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