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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银行借贷纠纷代理词
发布日期:2008-12-12    作者:110网律师
代理意见
审判长:
受被告委托和金三维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作为被告代理人参加本案庭审,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间不存在贷款合同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申请对《贷款合同》中被告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合同签字不是被告书写”。基于这一基础事实,原告的其他证据也就不值一驳了。同时被告也没有委托他人代理签定《贷款合同》的情形,很显然,该贷款事项是他人冒用被告名义与原告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原告在这一贷款流失案件中,具有重大过错和严重失职
**银行在我国是一家历史悠久的商业银行。各阶层的百姓出于依赖,都将自己的一生积蓄交付银行保管、使用,希望自身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如果不是今天的诉讼,善良百姓根本不会想到,他们所信赖的银行竟是如此违规操作,随意放贷,导致贷款流失。其滥用储户信任的程度,着实令人大跌眼镜。
三、原告起诉被告,显然是滥施诉权,严重侵害了被告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原告在明知自己与他人订立《贷款合同》的情状下,却故意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试图将其经营风险和巨额债务转嫁到被告头上,其用心良苦,令人震惊。被告为应付这场无妄之灾的诉讼,聘请律师,并奔波于法院和鉴定调查,支出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同时被告良好的社会声誉,也因此遭到贬损;近期在办理其他银行业务时,发现被告已经在银行信贷系统的“黑名单”上。而这一切损失,均是原告在违规放贷之后又滥施诉权造成的。原告应当为其严重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为被告恢复名誉。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评议参考。
代理人:金三维律师事务所
  师:       
20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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