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款存入银行获得利息后返还公款,私吞利息怎么办?
2015年3月10日207国道改建公司委托当地国土局与某村民小组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共征收某村民小组土地40亩,并将土地补偿款及安置补助费共计152万元于2015年5月30日拨付给某村民小组。时任某村民小组组长的孙某受镇政府和某村民小组所属的村委会的委托管理这笔费用,这笔费用直接打入用孙某个人名义在某银行分处理开设的账户。镇政府和村委会决定,这笔费用必须经过某村民小组村民同意并经村委会、镇政府同意以后方可取出分配。由于种种原因,这笔费用直到2015年12月27日才分配到某村民小组村民手里。孙某在2015年5月到2015年11月期间将152万元征地补偿款通过办理活期转定期存入同一银行分理处,获得活期与定期之间的利息差额共计7万元,并将7万元利息差额据为己有,后被人举报。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对孙某行为的性质存在不同的意见。
孙某将土地补偿款活期存款转存定期的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挪用”
“挪用行为”的法律定义是临时改变资金的占有,挪作他用并对资金的安全性带来某种不确定风险的行为。孙某将征地补偿款由活期存款私自转为定期存款,只是将土地补偿款的提取时间进行了短期的限制,资金仍在同一账户留存,既没有改变资金的占有也没有给资金的安全性增加任何潜在的风险,同时也未造成村民无法使用该项资金。该笔土地征用补偿款不管以活期还是定期形式存放银行,都会产生利息,只是由活期转为定期由于利率提高,会增加存款利息,而这些利息应由村民集体所有。将存款由活期转为定期而导致利息的行为,因根据存款人的实际目的判断其行为的性质,不能单纯将其行为认定为“挪用行为”。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www.lingle64.com/case/zhiwu/3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