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属违规开发 不能办理产权证
"小产权房"属违规开发 不能办理产权证
核心提示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小产权房”办不了合法的房屋产权证 其“乡产权”颁证主体不具备颁证资格,颁发的产权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市国土等相关部门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小产权房”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
本报讯(记者李凌翌) “小产权房”属于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未经依法批准的,大多数项目还非法占用农用地违规开发的住房,当然不能办理产权证!“小产权房”因其价格的优惠吸引了不少购房者的“眼球”,而对于这类“小产权房”到底能不能办产权,则是众口不一,从“乡产权”到永久使用权的说法,比比皆是……对此,记者昨日专门走访了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对“小产权房”到底能不能办产权一说,给出了明确答复:不能办理产权证!
现象——
“小产权房”日益走俏
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受利益的驱动,一些近郊区开发的“乡产权”项目也加入了地产市场竞争。一些企业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签订协议,在集体土地上违法销售“小产权房”的现象日益突出,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对于社会上所说的“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违法占(租)用集体土地开发的向社会销售的商品住房,由于乡镇政府部门违法办理了农村房屋产权证,被称为“小产权房”。他们有别于在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上修建的、由政府有权部门颁发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农村房屋,如农民住房、乡镇企业厂房、农村公益事业用房等,前者属于不合法的商品房屋,后者属于合法的农村房屋。
答复——
“小产权房”属于违规开发
“小产权房”到底能不能够办到产权证?带着这样的疑问,记者昨日走访了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小产权房’是办不了产权证的!”对此,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合法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房屋登记时需提交用地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而对于这一类的“小产权房”,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没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因此,没有齐全的资料,国土、房管部门也不会给予备案!
相关负责人坦言,“小产权房”建筑方为谋取利益,在进行销售时,未告知消费者“小产权房”系违反城乡规划、违法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违法占用农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而修建的违法建设项目,缺乏登记的基本要件,不能进行房屋登记的事实。对于这类“小产权房”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而开发企业隐瞒或欺骗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
同时,对“小产权房”的修建,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大部分“小产权房”并没有通过相关建设及规划部门的审批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也很少以“招投标”等市场经济形式进行建筑方的严格筛选,更不存在现场质量监管。“所以‘小产权房’存在一定质量隐患,对房屋使用者的安全无法提供应有的保障。”相关负责人如是说道。而从物业管理方面来看,据了解,该类“小产权房”一般都由乡政府指定的开发公司进行开发,基础配套设施不一定到位,而后期的管理工作也由物业所属的开发公司另成立的管理公司负责,“所以,就目前市场所执行物业管理条例来看,入住的消费者不但不能享受到相对规范化的物业服务,甚至连自身的业主权利也很难行使。”负责人提醒道。
提醒——
“乡产权”只是“忽悠”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成都的近郊区有些“乡产权”的楼盘,而一些盲目的购房者,也是看中了其价格的优惠而准备进行投资。对于这些楼盘打出的“乡产权”的说法,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小产权房’因不符合项目合法建设用地要求,故登记机关不能对‘小产权房’颁发权属证书。而其承诺的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产权证’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具体说来,产权证必须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证明其房屋是属于自己所有。而“乡产权”,其产权证不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其实是不合法的。因此,城镇居民购买此类房屋后是无法正常地上市流通,其消费者利益也不受法律保护。
“乡产权”房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产权,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房管部门也不会给购房合同备案!相关负责人分析说:“就算‘乡产权’可以转让,但这种转让实际上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由于“乡产权”房没有产权证,一旦遇上国家征地拆迁,购房者将得不到任何补偿。而且,这类房屋一般由土地所在村开发,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此外,“乡产权”房之所以便宜,是由于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没有办理征地手续,因而没有交纳征地成本费、土地出让金与相关的房地产开发税费,如果将这些费用算进来,购房者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
昨日,相关负责人也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小产权房”存在较大的风险,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提示广大消费者不要轻信“小产权房”修建方的宣传和承诺,应注意加强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
新闻知识
别混淆了“小产权房”
目前,社会上常常将“小产权房”与我市推进城乡统筹,深化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中,在集体土地上集中修建的房屋混为一谈。对此,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明确:“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这两者之间有本质上的区别,不能等同。”谈到具体的区别,负责人解释说,首先,“小产权房”是违反规划和用地规定修建的违法项目,而集体土地上集中修建的“新居工程”、“新型社区”房屋是符合规划和我市城乡统筹政策的。从购买主体而言,“小产权房”的购买主体范围宽泛,没有限制,常常是城镇居民前去购买,这样的购买或以租赁方式变相购买的行为是违法的。而集体土地上集中修建和登记的“新居工程”、“新型社区”房屋,其登记的权利主体仅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民。最后从产权的角度来看,“小产权房”不具备房屋登记的基础条件,不能办理房屋登记,现实中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证书,其实是不合法的。而集体土地上集中修建和登记的“新居工程”、“新型社区”房屋具备登记的基础条件,由国家房管部门依照合法程序进行登记。
【 2008-11-26 】 【来源: 成都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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