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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劳动争议律师:未办理社保,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能否享受相关待遇
发布日期:2016-07-29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唐协国系原告唐瑞权陈明清之子,原告邓学琴之夫,原告唐登静、唐叙林之父。2014522日唐协国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属非因工死亡。唐协国生前系被告华蓥市石林煤业有限公司的职工。2014825日,五原告就唐协国非因工死亡主张相关待遇,向华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
同时查明,唐协国在被告处上班期间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案件焦点】被告未为唐协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否应支付其非因工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蓥市石林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瑞权陈明清邓学琴、唐叙林、唐登静因唐协国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11991.25元、抚恤金13048元,合计25039.25元。
二、驳回原告唐瑞权陈明清邓学琴、唐叙林、唐登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提供条件,理应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为劳动者年老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同时,《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该规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保障死亡职工遗属不因供养 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
如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职工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的支付主体为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如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便无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职工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该损失是因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的,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向五原告支付唐协国非因工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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