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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未享受医保待遇能否打劳动争议官司
发布日期:2013-05-3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李某于1996年被桂林某医院聘用,从事保洁工作。桂林某医院于2009年开始参加桂林市社会医疗统筹,为包括李某在内的所有职工办理了社会医疗保险。2012年8月李某退休后,其社保关系转入社保所。李某因脚伤到医院就诊,被告知不能享受医保。李某到社保所询问,方知医保所在接受其社保关系时,根据政策规定认为其缴费年限不足,必须补缴5年的医保费用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李某所在医院认为,医院只对聘用李某期间的医保费用负责,这补缴的费用不应由医院承担。李某在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桂林某医院恢复其医疗保险待遇。
【审判】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所要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对李某的起诉不予受理。李某不服,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
一、退休后的劳动者主张社保待遇、社保费用的纠纷案件,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有特定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符合该项情形的涉及社会保险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本案中起诉人退休前所在单位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统筹,不符合上述情形。上述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以上规定,主要宗旨在于,区分社保统筹与否的两种情形,分别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未参加社保统筹的,由于未纳入国家社保管理部门的管理范畴,无法通过国家社保管理部门的行政追缴而获得解决,纳入法院受案范围,从而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而劳动者已经参加了社保统筹的,就由社保管理部门负责解决,无需再走司法途径。
二、属于社保统筹范围内的社保待遇问题,实际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出现纠纷应走行政途径解决。
根据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待遇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一方面,由于社保待遇政策性强,社保管理部门在运用政策方面更有优势;另一方面,社保管理部门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违法社保法的单位可以作出行政处罚,以行政手段促使用人单位遵守社保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处罚决定,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背的是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其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法院对李某的起诉不予受理。李某可以向社保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解决问题。此外,李某也可以就其未获得社保待遇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起诉单位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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