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海商法》第273条、第275条以及《民用航空法》第189条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可归纳为:
1.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第1句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海商法》第273条关于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和《民用航空法》第189条第1款关于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都规定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对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作了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2.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3.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4.被侵权人经常住所地法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该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5.法院地法原则。《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对该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法》第189条第2款也规定:“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6.船旗国法原则。《海商法》第273条第3款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这一规定确立了独立的船旗国法原则,它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