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郑州某某冷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王某诉郑州某某冷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1962年10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书正,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某某冷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一旭,男,汉族,1986年7月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王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书正,郑州某某冷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一旭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某提交的名片、通讯录、员工离职申请表、工资表均为复印件,网络邮件为打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短信详单、通话详单虽为原件,但亦无法证明王某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依法驳回王某起诉。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上诉人王某上诉称: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王某和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是王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从某某公司2013年12月26日提交的上诉状中很容易推出,某某公司早已自认双方是存在劳动关系的。2014年2月13日本院作出的(2014)郑立民终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也明确认定,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管城回族区。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再举证证明。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原审法院不应该裁定驳回起诉。既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很清楚的,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法院在某某公司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就应当依法缺席判决。请求:1、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裁定;2、责令原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答辩称: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2、某某公司与王某从未建立劳动关系,请求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以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错误,应予以撤销。王某主张与某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审应对实体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马增军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郑新红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