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与被告乔某自高中起建立恋爱关系,随后两人同居,原告父母并不赞同双方关系。原告杨某诉称:被告为投资生意前后向原告共借款50万元。后经多次追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并且,原告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被告书写的欠条1份,可证明被告借原告50万元。但被告乔某辩称:欠条是自己在醉酒状态下与原告开玩笑时写的,那时处于同居,因感情问题闹矛盾,为了不分手,才写了50万元的欠条,事实上并没有借过原告的钱,原告起诉不属实,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查明:对借钱的过程,原告称自2011年8月到2012年8月之间,先后分多次以现金的形式给了被告,多至一万,其中有几千块通过卡上转帐。这些钱用以被告投资生意。关于原告工作,原告曾在某商场内租赁柜台经营品牌女鞋,后因资金周转问题停止经营。另在一处门店内经营女鞋生意,原告称多则每天有一两千的利润。被告无固定职业,在原告经营鞋店初期曾在店内帮忙。而关于欠条,被告于2011年8月8日下午在自己家中,为原告出具欠条1份,记明“今欠杨某某伍拾万元整(50万元整) 分两年还清 每一年的11月1日还款贰拾伍万元整”。2012年冬天,原被告结束恋爱关系。现原告以被告借款未还为由诉至我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万元。
【评析】
对于本案,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大限度地以公平正义原则进行处理。
第一,从欠条性质的方面来看:“欠条”亦称 “欠据”,通常由于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欠是一种“状态”,无法明确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欠条是欠款的凭证,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具有催款的性质。
第二,关于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指的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其中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到期时另一方须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须达成相应的外在形式,如欠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有借款关系的形式;实质要件,则是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案件具实践性特征,如:虽有欠条但未实际出借款项的,借款合同不生效。
本案中,原被告间存在借款关系,并有欠条为证,但对于欠款数额存在以下争议:一、对欠条的形成过程原告称为“分多次以现金的形式给了被告,最多的时候有一万多”,对款项的确切支付,原告却无法提交充足证据;二、原告称被告一年内分多次共借款50万元,如此计算,平均每月借款达41666元,但作为无固定职业的被告一直未予归还,原告却仍予以支付,不符合常理;三、如果原告长期且持续性地借钱给被告,在自己无钱时需从父母出拿取,但在原告家人明确反对二人恋爱关系的情况下,此行为有违常理。
第三,欠条的产生原因。书写“欠条”除了要如写“借条”时要注意的事项之外,还要写清楚“欠条”的产生事由。因为就欠款纠纷而言, “欠条”除了要证明欠款的事实,还要证明其合法性,写清楚事由,也就说明了欠款的合法性。在该案中,欠条产生原因归结于两个,一是原告给予被告生意上的资助,真实产生借款关系;二是从借款背景分析,具备签订“激情欠条”的主观条件。在这种原因之下,欠条的数额部分无效。
【裁判】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经济实力,其他证据,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协商解决。最后,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自愿于2015年4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3万元,其中2014年11月31日前支付8万元,剩余5万元于2015年4月1日前支付完毕;二、原告主动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三、原被告双方没有其他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