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常见当事人持借条或欠条作为证据打官司,对此类案件法律特征及相关法律问题的正确认识是决胜官司的前提。
1.借条和欠条的法律特征
借条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一方当事人出借现金,对方按约定还本付息。借条的本质是简易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借金钱,对方出具相应借条,是双方履行借款合同的开始。
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较多,可能是买卖、建筑工程合同等合同关系,还包括侵权、不当得到和无因管理,但最为常见的是合同关系,尤以买卖合同中居多。欠条的本质是当事人双方对应履行合同义务或其他民事责任的明确确认。
明确上述问题以后,此类案件处理中常见的问题,如借条或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利息或违约金时,诉讼时效如何计算、该不该支付利息、该如何支付利息就迎刃而解了。
2.相关法律问题
借条出具的时间通常是双方开始履行借款合同时。借条中没有还款期限及是否支付利息的约定,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对约定不明部分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由此可见,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返还,是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和未约定支付利息情况下借款人支付利息的起算点,此时,出借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也应该从此时计算。
债务人出具的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又该如何确定履行期限?对买卖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如前所述,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对应履行合同义务或其他民事责任的明确确认。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例如,债权人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或者提供相应劳务等。在没有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当立即给付相应的金钱。此时,已经是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而未履行状态,债务人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无论是哪种责任,责任的基本内容是恢复原状,即相当于债务人履行了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期待的利益,该利益不仅包括债务人本该履行的欠款本金,还应当包括欠款的利息。因此,欠条出具者应当从出具欠条之日起支付欠款的利息。出具欠条时债务人已经处于不履行民事责任的状态,诉讼时效期间也应当从出具欠条时计算。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或批复。法释【2000】34号的内容是,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对于欠条的诉讼时效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即法复(1994)3号,该批复内容是: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3.律师提示
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的借条,诉讼时效期间和支付利息的起点应当从出借人向借款人催告后不还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计算,而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和支付利息的起点应当是债务人出具人出具欠条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