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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受贿案相关法律问题(泰安刑事律师推荐)
发布日期:2015-12-19    作者:马家强律师
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受贿案相关法律问题(泰安刑事律师推荐)
通过以下受贿案例,泰安刑事律师向大家介绍下什么受贿罪及量刑是什么规定的。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黄华宽受贿数额泰安刑事律师认为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原标题:广西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受贿案开庭审理 来源:中国新闻网
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8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广西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受贿案。被告人黄华宽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1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3年期间,黄华宽利用其担任广西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职务之便利,为他人人事调动、获取工程项目、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黄某信、杨某、杨某坚等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共计381.39万元。

  其中,黄华宽受贿数目最大一次发生在2007年至2011年间,其接受广东龙光(集团)有限公司郭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广西投资建设的广州至贺州高速公路贺州段解决项目征地拆迁、群众阻工等问题、该公司参与贵港至梧州高速公路投标提供帮助、该公司变更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向交通厅领导打招呼,先后收受郭某的财物共计130多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黄华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就检察机关指控黄华宽受贿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黄华宽对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进行了最后陈述。
  庭审历经近3个小时后结束,法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受贿案相关法律问题(泰安刑事律师推荐)原标题:广西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受贿案开庭审理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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