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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有关管辖问题处理的裁判规则指引
发布日期:2016-07-15    作者:单义律师
建设工程纠纷有关管辖问题处理的裁判规则指引
导读:本文主要对建设工程各类合同纠纷中的管辖问题进行收集整理,辅以法院对各类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裁判观点进行概括总结,以便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精准选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从而使得纠纷得以迅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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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类

此类纠纷基于诉讼标的等要素具有的特殊性,若按一般的诉讼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既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利于法院审理该类案件。从节约司法资源角度看,专属管辖更有利于诉讼解决。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索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陕民辖终20号(长城公司与谢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该案属于工程款欠款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于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管辖的规定?

裁判要点: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属延安市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该案应由不动产即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同类案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赣民辖终4号(华祥公司与昌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例索引: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02民辖终103号(江丰公司与欣捷公司、甬富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本案《建筑工程泥浆处置三方承包合同》能否证明当事人双方的分包关系?涉诉款项是否属于泥浆垃圾清运后续事项,性质是属于施工分包还是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

裁判要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实际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可通过实体审理解决。

同类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一终字第35号(易某某与中建第五工程局西北公司、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案件索引: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01民辖终477号(唯度公司与平川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依据合同约定还是依据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裁判要点: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依法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且双方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亦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注:本案有法院做出不同的裁定!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苏民辖终字第00066号(钱某与方圆公司、金海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还是一般管辖?

裁判要点:(一审法院)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二审法院)本案系钱某向方圆公司、发包人金海公司主张支付金海置业广场新建工程的监理服务费发生的争议。根据钱某提供的初步证据,本案应定性为因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案件索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吉民管终字第20号(中铁十九局与中铁九局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系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转包合同等纠纷,作为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有充分的案例支撑。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应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泰中民辖终字第00010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通中民辖终字第00022号),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不同法院会作出不同的定性,代理此类案件时应有所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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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类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中并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并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它所涉及的通常是债权债务纠纷,各地法院针对此类管辖纠纷通常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案例索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立终字第233号(勘察设计院新疆分院与中交公路岩土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管辖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裁判要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既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款,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对协议选择管辖机构必须确定和唯一性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本案是因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同类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新立终字第22号(宏宇公司诉汇多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案件索引: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甘民一终字第72号(九龙公司诉佳境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权)

争议焦点:本案是基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裁判要点: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特征义务是设计图的设计、出图、晒图等行为,本案完成设计工作的地点即特征义务履行地为浙江佳境公司所在地。因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浙江佳境公司所在地,故由浙江佳境公司所在地管辖。

同类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2814号(顺通公司与建工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案件索引: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00797号(徐某某诉现代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争议焦点:在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中,若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时,被告的实际营业地、被告所在地、施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同,如何确定合同纠纷管辖地?

裁判要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时,被告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时,为方便诉讼,应以实际经营地为准。

同类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一终字第80号(舒斯贝尔公司与兴华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律师解读:在上述类型的案件纠纷中,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确定合同履行地。此类案件的纠纷一般系工程款或违约金等,并非建筑物本身,因此,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对管辖权进行约定,但约定应当明确,即不得同时约定仲裁和法院,同时也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有些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会把标的额提高,以规避相关法院的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纠纷属于哪一级法院管辖取决于当事人提起诉讼时的标的额以及案件在社会上的影响等因素(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一终字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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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涉诉行为属性确定管辖法院

除却纳入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几类建设工程纠纷,还有一些纠纷是按照其涉诉争议的行为属性来确定纠纷类型并据此确定管辖法院。

1、招标、投标纠纷

案件索引(一):(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71号(两阳中学与国科镇南厨具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争议焦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两阳中学、亿亿升厨具公司与国科镇南厨具公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招标投标合同纠纷还是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裁判要点:本案中的纠纷是由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两阳中学、亿亿升厨具公司在招标和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过错,导致国科镇南厨具公司的损失,故将纠纷性质确定为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案件索引(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一终字第00067号(对外建设公司与华创德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1、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是备案合同还是未经备案的合同,在同时存在两份合同的情况下,能否以“是否实际履行的合同”为标准,来解决本案的管辖问题?2、招标文件是否是备案合同的一部分,在招标文件写明的管辖条款与备案合同的约定管辖条款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备案合同中管辖条款的效力?3、在备案合同与未经备案合同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依据哪份合同确定管辖问题?

裁判要点:1、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天签订了备案合同和未经备案的合同。关于两份合同的效力及哪份合同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属于案件实体问题,有待实体审理时解决。2、招标文件不是备案合同的一部分。当招标文件写明的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不影响备案合同相关内容的效力。3、在备案合同与未经备案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不一致时,应当以备案合同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

2、建设工程施工中“运输合同纠纷”

案件索引: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565号(孟某某与当申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本案中署名为《供砂合同》属于运输合同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还是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权?

裁判要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署名为《供砂合同》,但依据协议中载明的“工程地点、工程名称、合同价格、工程款的支付、施工管理”等合同条款整体内容,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劳务纠纷

案件索引: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06号(朱某某与汤山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本案纠纷中,以现有的证据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劳务纠纷地能否作为合同履行地,并据此确定管辖地?

裁判要点:本案中,朱某某以其为汤山公司承建的宿迁四季青国际服装城工程施工中汤山公司欠劳务费为由提起诉讼,双方之间的纠纷属合同纠纷,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合同履行地在宿迁市宿城区,故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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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纠纷的管辖问题

1、建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的涉诉管辖问题

争议一方或双方均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对于后发民事诉讼,法院通常采用集中管辖原则借鉴普通民事诉讼的处理规则,由最先受理权利争议起诉的破产法院管辖。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苏民辖终字第00133号(赣榆农委与泰建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注:华厦公司,即二建公司,二建公司后更名为泰建集团

争议焦点:华厦公司被原审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获批重整计划过程中面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受理破产的法院管辖?

裁判要点:2011年7月7日原审法院裁定受理泰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对华厦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3年12月6日裁定批准二建公司重整计划。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时,二建公司的重整程序已经结束,公司名称已变更为泰建集团,泰建集团并未处于破产程序中,故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受理破产的法院管辖。本案为泰建集团向赣榆农委索要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涉案工程位于江苏省赣榆区,本案由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审理。

律师解读:当事人在破产清算时或者启动重整程序的过程中遭遇纠纷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后,即不属于破产程序,则不应适用破产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

2、装修装饰合同纠纷

装修装饰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相关的法律概念的模糊性使管辖依据的选择留有余地,给予当事人以可选空间。

案例索引:(2016)鄂01民辖终68号(弘毅公司与曾某某、东湖高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以专属管辖确定管辖地,还是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地?

裁判要点:本案系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解读:本案中的管辖确定依据是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据此适用专属管辖。但在同类型案件中,有持其他依据做相左裁判的,笔者将其概括如下:

观点一:属于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装修合同的履行是建立在不动产存在的基础之上,装修装饰材料也是依附于不动产之上,一旦移动其使用价值就会减少乃至丧失。因此装修合同纠纷应当属于不动产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观点二:不属于不动产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己对不动产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首先应当遵循实体法有关不动产范围的规定。装修装饰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虽然大多具有移动即改变其使用价值的特性,但是它们仅仅是作为一种动产的集合而附着于不动产之上,不具备“地上(或地面)定着物”的这一不动产所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因此,附着于房屋之上的装修装饰材料不应归入不动产的范围。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是一种除斥管辖,不能任意地扩大不动产的范围乃至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范围。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遇到仲裁约定的处理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虽然不得约定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之外的法院管辖,但双方仍可约定仲裁,仲裁和诉讼两者只能选择其一,否则,约定仲裁的条款无效。

案件索引:(2015)民申字第3194号(四冶公司与众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四冶公司与众品公司之间因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长春众品一标段工程)而产生的纠纷,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解决方式,此时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还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裁判要点:四冶公司与众品公司签订了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约定的管辖方式为: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又签订《协议书》约定之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不一致的,以第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准,而第一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双方同意由许昌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可见,双方当事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解决方式达成了仲裁协议,即由许昌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非由人民法院管辖。该仲裁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本案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律师解读:专属管辖并不排除仲裁管辖权,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可以通过约定仲裁而不受专属法院的管辖。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尽量约定仲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仲裁机构,从而避害趋利,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然仲裁的缺点是生效裁决执行时需提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可能会面临法院不予执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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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3、《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

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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