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与抛弃
发布日期:2016-07-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与抛弃:
1.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指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抵押权人协议互换彼此的抵押权顺位。该制度规定在《物权法》第194条第一款。(1)抵押权顺位变更的要件:①抵押权人就变更顺位达成协议。②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的并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以登记为对抗要件。(2)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效力: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反过来说,若经过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就按照变更后的抵押权顺位实现抵押权。
2.抵押权顺位的抛弃。指同一财产上的先顺位抵押权人,为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放弃其优先受偿的顺位。抛弃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分为相对抛弃与绝对抛弃。因顺位抛弃不会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故顺位抛弃无须取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1)抵押权顺位的相对抛弃。①概念。指先顺位的抵押权人为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某一特定”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抛弃其在先顺位。②相对抛弃的效力:后顺位抵押权人的顺位提前,与抛弃人处于同一顺位,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就“抛弃人可得优先受偿的数额”行使优先受偿权,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影响”。
(2)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抛弃。①概念。绝对抛弃,指先顺位的抵押权人并非专为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某一特定”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是为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抛弃其在先顺位。②绝对抛弃的效力:后顺位的抵押权人的顺位依次升进;而抛弃者变成了最后顺位的抵押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