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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对起诉的审查
发布日期:2016-07-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诉讼对起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起诉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通过对起诉的审查,人民法院可以查明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时发现和制止滥用诉权的情况,从而保证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因此审查起诉是受理的重要一环。

  为防止对当事人的起诉附加条件,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准确把握相关尺度。审查内容主要是前述起诉的一般条件、时间条件和程序条件,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要查明下列情况:

  1.起诉人是否重复起诉。下列两种情形属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是起诉人已经撤诉或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但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二是起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该起诉人又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

  2.诉讼标的是否为生效裁判效力所拘束,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在其他生效的行政判决中被确认。如果被确认,当事人再对此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3.起诉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起诉状应载明起诉人、被告的有关情况、诉讼请求、起诉事由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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