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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爷爷的遗产我能继承吗?
发布日期:2008-09-07    作者:陈剑峰律师

问题:
陈律师您好:
    我叫周晓东,男26岁了,家住内蒙古包头市。在我很小的时候父亲总带我去老家上海玩,那时我的父亲时常就对我说,这里以后有我的家是你的,因为我那时很小不明白是什么意思。
    时间一年一年的过去了,在我13岁那年我的父亲因癌症去世了,我的母亲一人独自把我养大非常辛苦,事情是这样的:我父亲的爷爷在上海市有两栋别墅分别是51弄和53弄,也就是我的太爷爷了。太爷爷有4个孩子两男两女,其中有一位就是我的爷爷〈在家排行老二,上有姐姐下有弟弟妹妹〉,我爷爷在家里时常被他姐欺负也没有说话的份。我的爷爷和奶奶结婚后的第3年就离婚了,在这期间有了我的父亲。爷爷在包头找了一个伴,奶奶在苏州找了一个伴,又分别成立了两个家庭又有各自的孩子和孙子,现在我去谁家都不认我,嫌我是一个多余的。在我太爷爷去世后,我爷爷的姐姐就一直住在上海的那个房子里〈她是霸占的〉。10年前我去上海,听说那里拆迁了搬到浦东区分了两套房子。说实话我是我家族里唯一一个原配爷爷奶奶的长孙,由于他们各自的原因又分别组建了新的家庭,我现在却是一个多余的长孙,在这里我不知道我的太爷爷是否留下过遗嘱,就按没有留遗嘱的情况下,是否有一小份属于我的,还是一点也没有。请你帮帮我,告诉我,谢谢你陈律师。
回复:
    第一部分:
    您的爷爷现在还活着吗?如果还活者,那么您太爷爷的遗产只能由您的爷爷和您的爷爷的兄弟姐妹四人来继承,而您的父亲及您都没有继承权。那只有等您的爷爷去世后,在未立遗嘱指定别人继承的情况下,您才可以代位继承得到(代您父亲的位来继承)您爷爷的的遗产。
    如果您的爷爷已经去世了,无论什么时候去世的,您都有继承权,除非他立遗嘱指定别人继承了:
    1、如在您父亲去世之后去世的,那么您可以代位继承得到(代您父亲的位来继承)您爷爷的的遗产。见《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如您的爷爷在您父亲去世之前去世的,您和您的母亲可以转继承得到您爷爷的遗产。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您的奶奶现在还活着吗?如果还活者,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因为根据《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如果您的奶奶已经去世了,无论什么时候去世的,您都有继承权,除非她立遗嘱指定别人继承了:
    1、如在您父亲去世之后去世的,那么您可以代位继承得到(代您父亲的位来继承)您奶奶的的遗产。见《继承法》第十一条。
    2、如您的奶奶在您父亲去世之前去世的,您和您的母亲可以转继承得到您爷爷的遗产。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2)
    综上所述,您的爷爷、奶奶活着的时候,他们的财产暂时跟您无关。一旦他们百年以后,您都有继承权,除非他们各自都立遗嘱指定别人继承了。具体继承多少,这要看您爷爷和奶奶各有多少继承人,包括他们各自的配偶和子女,还有他们各自的父母(如去世了就不计算了)。参见《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二部分:
    从您的来信看,也许您更关心的是您太爷爷的遗产,因为您觉得您爷爷的姐姐太霸道了,在您太爷爷去世后,您爷爷的姐姐就一直住在上海的那个房子里(她是霸占的)。实际上,您爷爷的姐姐一直住在上海的那个房子里,那里后来拆迁了搬到浦东区分了两套房子(房产证如是您爷爷的姐姐的名下),您爷爷的姐姐
    侵犯的是您的爷爷、还有您爷爷的弟弟妹妹的继承权,您的爷爷、还有您爷爷的弟弟妹妹完全可以起诉,这个跟您没有直接关系。
    在您的太爷爷去世后,如果您的爷爷不久去世了,您的父亲又去世了,您能否直接继承您太爷爷的遗产,应该说这个目前《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因为这既不是代位继承也不是转继承,值得我们法律界研究和探讨。
    您太爷爷去世离现在多少年了?超过20年了吗?如超过,即使您对您太爷爷的遗产有继承权,那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因为《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我不知道上面我的分析您是否明白?如有疑问,欢迎来信共同研究和探讨!如有不妥之处,请见谅!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联系电话:1391090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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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chenjianfeng2007@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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