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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聊城律师
发布日期:2016-07-08    作者:110网律师
                           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在被告吴某经营的砖厂购买了大量大砖及小砖,原告给被告支付砖款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多份提砖单及收款收据,被告出具的其中一份收据中其中一份收据中48万块大砖的价款共计22万元。原告在提砖过程中,其中两份共计12万块大砖的提砖单丢失,被告以原告无提砖单为由拒绝给付砖块,故原告起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现有的提砖单中尚有3700块大砖未提取。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提砖单均有存根。
经庭审能够证实被告手中持有提砖单存根,故判决被告退还砖款。
案情解析:本案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0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从该条内容可知,首先,一方当事人仅仅指责对方当事人持有某个证据而拒不提供证据是不够的,这一指责必须得到证明;其次,只有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条件下,法官才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且法官推定的内容是确定的,即对方当事人主张的该证据上载有的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内容。联系本案,原告到被告处提砖的提砖单虽然丢失,但从原告现有能够提供的提砖单证据内同及形式可知,原告诉称丢失的 提砖单在被告处应有提砖单存根事实。现被告拒不提供存根,理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中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则规定那个,即在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拒绝不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当事人主张的证据内容成立,即认定原告主张的内容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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