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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祸误工费哪头出,用人单位还是保险公司
发布日期:2016-07-05    作者:孙超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右手受伤,经过治疗以及休养共耗费半年时间。徐某所在单位在其休养期间未停发工资。后徐某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肇事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伤导致误工期间所遭受的收入损失,误工费的主张应遵从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徐某受伤期间所在单位并未停发工资,也就是其在治疗和休养期间工资收入并未减少,不存在误工损失。最终,法院未支持徐某关于误工费的诉请。
【法律解读】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交通事故误工费按照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和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来计算具体误工天数,然后结合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以及个税完税证明等计算误工期间的总收入损失。
一般以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平均日工资来计算。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和话补)、奖金和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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