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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有哪些明明不可能打赢的官司,因律师的个人能力而逆转?
发布日期:2016-07-05    作者:110网律师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有个年轻律师,替一个客户打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官司,这个客户手上的证据材料不多,从表面上看,这个官司几乎必输无疑。风险提示也跟客户说了,客户是实际真吃了亏,寄望于法律给他公正的裁判。

然而,我们做律师都知道,法律真实是由表面证据构成的,并不等于客观真实,所以一开始这个年轻律师也是抱着九死一生的心态去起诉,本来的诉讼策略是逼对方和解,多少能赔一点就算了。

庭上,对方还请了一个老律师,谈笑风生,不知道比这个青年律师高到哪里去了,老律师认为这个案子必胜无疑,一切都是走过场,走程序,表现出急切结案的意愿。

就在质证对方一份合同时,这个青年律师脑袋突然灵光一闪!如有神助就在一瞬间,经过短暂而飞速的大脑运转,年轻律师嘴角突然出现了一丝并不明显的微笑——他决定要作最后一搏。显然,骄傲的老律师并没有留意。

青年律师对法官说,法官,我怀疑这份合同的真实性,合同的边缘有重新装订的痕迹,而且封面和有签名的封底的纸张颜色与其他页有明显不同,因此有理由相信这份合同由被告重新装订,我们对这份合同并不认可。

老律师显然有点慌了,他不明白为什么青年律师要搞这么一套,他认为,这只是对方最后一些无谓的挣扎而已,这个案件胜券在握,被告方证据比原告充分太多了,即使这个合同的真实性被法庭否认了,凭借这出货单、收付款记录等证据,可以足以证明合同内容实际履行。

然而青年律师并没有停止狙击,而是向法官继续煽风点火说道,这么大笔买卖,合同是最关键的因素,被告作为正规管理的公司,保管合同的能力比原告要强,如今却提供一份有修改痕迹的合同来,涉嫌伪造证据,我想法庭申请做司法鉴定,确定此合同原来是不是同一份的,是否经过重新装订。

法官也没料到这么简单个案子居然还要做司法鉴定,我们知道,如果诉中提出做鉴定,法庭批准了的话,又要重新安排日期摇号来确定鉴定所,做鉴定又要花2周左右,加上前后一些程序性宽限的时间,如果我们原告想拖,分分钟拖个两个月没问题,那这个案子又要压着了,法官也不乐意,但是被告提供的合同原件确实也是存在着如原告律师所说的瑕疵,又似乎有做鉴定的必要。所以法官要求被告律师必须作出合理说明,否则法庭考虑采纳原告申请重新鉴定的要求。

被告律师也慌了,这尼玛这么个破案子,原本今天都可以解决的事情,胜利就在眼前,快快了结得了,还做特喵的鉴定哦,时间拖着不说,还得再开几次停,律师费都亏咯。老律师不蛋定了,开始慌忙向法庭解释,这合同是真的,原本就这样的,装订的这个封面封底是一个皮的,为了合同好看,虽然当事人双方的签章都在封底,但是中间的内容都是没变过没修改过,和你不存在更不存在重新拆开后订装的情况,我们公司所有合同都是这么装的,里面的条款和内容都是一样的。

法官问,那你能不能把你们公司的其他合同拿过来看看。老律师说可以没问题。法官又扭头过来问原告年轻律师,说如果被告提供了他们公司的其他合同,你们是否还对涉案合同的真实性异议?显然法官也想得到原告律师认可,尽快了结此案。

然而一切都正中青年律师下怀,他早就知道合同是真实的,也料到被告律师和法官都会急着结案的心理,不想节外生枝。只是他对计划的顺利进行丝毫不表露出来,反而摆出故作委屈的表情来表示,如果确实对方公司的合同都是这样订装的话,可以确认涉案合同的真实性。

老律师就等你这句话啊!立马说行行行我现在马上叫助理开车拿来,很快的。法官想想如果得到原告认可,免去做鉴定的麻烦,也是好事,就批准被告的助理送来。庭审先对其他证据进行质证。

老律师为了发泄青年律师故意节外生枝的不满,后面环节对原告穷追猛打,原告律师也是一副招架不住的架势。

终于助理把公司和其他供货商的货物买卖合同拿过来了,果然如被告律师所说,每一份合同都是这样订装的。

青年律师等的就是这一刻,在他仔细审查每一份合同之后,按耐住心中狂浪的喜悦,面若平湖地对法官说,审判长,我请求把这里所有合同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

法官和被告看着原告律师,不知道他又玩的是哪出。 原告律师继续说,这份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是格式合同,里面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格式条款具有以下三个特性,一是事先拟订,二是重复使用,三是未经协商。这些合同,内容上与我们的涉案合同完全一致,足以证明这就是一份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格式合同中排除合同提供方的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均为无效条款。对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押金条款、违约金条款均属无效。要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返还押金,返还货款,并且承担原告因此遭受的必要损失差旅费和律师费。

听原告律师说完,老律师脸都绿了,最终主动提出和解。我们以一个超出预期的金额和解了。

其实银行、保险、房地产等格式合同,大都要不就是在政府备过案,要不就是直接用政府提供的合同,或者经过律师审核,严格把控过风险,并做足够的提示以引起合同相对人的注意,所以一般这些合同的风险在制定时就控制过了,防止合同提供方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而即使不是以上的几种常见并且风险把控得比较好的合同,也不一定就是“只要是格式合同,里面的违约金条款押金条款就无效”,这个案件里有一个特殊的前提,就是合同提供方的这些条款,确实是无理地加重了相对方(也就是原告)的责任的。合同内容涉及案件秘密,文中没有详说也是这个原因。总之就是一看就感觉比较霸王的那种。所以一开始,我们的思路就是“显失公平”,撤销合同和尽量多少争取一点调解金额。

此外,即使原告律师是这样说,具体法官怎么判决怎么认定确实是两码事,但是这么一来,原告的胜诉机会确实提高了,而被告律师的失误有可能会写在判决书上,这样对被告律师的打击可以说是毁灭性的,他可不敢冒这样的风险,所以能迫使被告律师接受较高的金额和解。


这个案例是一个劳动仲裁案例,经历了仲裁和一审,其中仲裁期间是对方明明不可能赢却赢了,而我方在一审明明不可能赢而赢了。

本来案件只是一个简单的用人单位解雇高管案,解雇过程也很简单,下了一份解雇通知书,说这个高管违反用人单位规定,就解雇了。
解雇高管啊,哪能随便解雇就解雇啊,违法解除合同可是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不过用人单位就是钱多任性,所以有了后面的官司。

说实话,这种官司我们接得多了,用人单位只有一张解除通知,这么马虎的解除分分钟是要劳动者胜诉的。在仲裁前,对方提供了一大堆证据材料,都是想说明这个高管存在重大失职、违反用人单位规定、用人单位是合法解除。

我们知道,劳动法中解除劳动合同有个事实前定原则,也就是说,要解雇劳动者,必须在解雇通知书上记载清除解雇的原因和具体的事由,而不能先解雇了再说,等劳动者告他的时候再回头找劳动者有没有什么犯错的地方符合解除的。所以用人单位的这些证据,在我们看来,是不符合事实前置原则的。

然而我们图样,图那衣服啊!对方律师在庭上使用了一种无节操的技巧和策略(不建议模仿学习),叫浑水摸鱼。(其他答案有律师提到)

首先,读起诉状,大家都知道,仲裁员(法官)为了节约时间,基本上就是问你是否与提交的起诉状一致,重复的就不用说了。所以我们的诉求部分被跳过(法官想节约时间,我们习以为常)。接着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律师就在那里读……我们有以下两大事实证明,一……其中第1小点……首先……其次……读了20分钟,才读完第一大点的第一小点,仲裁员发现不对劲了,马上打断,被告行了行了,有没有书面的答辩状,直接提交一份上来吧。被告律师一脸无辜说,我没有,这是我的手稿。仲裁员说,手稿也行,你拿上来吧。被告律师又说,不行啊,我这里很多划掉修改涂涂改改的,我交上来怕你们看不懂。

仲裁员无奈了,说那行吧,你继续读,简明扼要啊。结果被告律师又开始了,长篇大论滔滔不绝,使用了很多华丽丽的辞藻,各种修辞。我们知道,法言法语都是要求简明扼要,逻辑层次分明的,被告律师的这种充满“的得地”的法律文书,一般都是要被同行笑话是新手的。包括当时的我,也暗中说这律师的答辩真是雷人。我做庭审记录即使跳开了修辞,也记录了8页纸!

时间已经过了一个半钟!这才刚刚读完他的答辩状,我也从没开过这么雷的庭,关键是仲裁员居然让他读完了,也真苦了书记员,好几次书记员都不知道该怎么记,他那些充满修辞的需要怎么转化成法律需要再记录,甚至到后来根本就不想记。然而被告律师还不忘提醒书记员,这个记录一下哈。

下面开始质证,所谓质证,对方也还是重重复复答辩状的内容,仲裁员也多次提醒重复的内容不要再说啦。看着对方律师那么多在法庭上减分的表现,我心里乐呀,想着对方这是自取灭亡吧。

我还是图森破啊,很快我就知道自己图森破了。到了法庭辩论环节,我想加深强化仲裁员对我们观点的了解,特意准备了一份有侧重有层次的意见,并且总结对方刚刚提到的充满漏洞的点准备反驳,仲裁员却要求我们双方的代理词庭后再提交,现在休庭。

什么?!!!tm逗我?刚质证完就休庭?我们的观点还没充分展示出来啊喂!正常案件,我们通常都是起诉书简明扼要地写明事实与理由,到庭上辩论时才充分亮出来,这是刚入行时师父教的啊。

退庭后发现,原来仲裁员还有下半场,然而此刻已经接近下午5点钟了,我瞬间明白之前对方律师那些看起来幼稚和低级的错误原来是高明的策略:他应该一早就知道仲裁员今天有两个庭,故意采取拖延的战术,并且用大量的修辞来强化仲裁员对其观点的认识,用看起来有层次而实质却很混乱的逻辑来搞混仲裁员的思路,并且通过对时间的把控,间接控制我们的发言时间,防止我们把仲裁员从他们的思路中拉回来。

比如说被告律师很多次强调对于某事实,仲裁委可以去某某工会某某安监局调查取证,肯定会如我方所说的那样……其实他说的事实根本经不起调查,他也根本不申请调查,因为他知道仲裁委根本不会主动去调查。但是这种说法让他说的事实在仲裁员心中加分了。

然而现在才醒悟的我除了寄望在庭后提交的代理词能扳回来之外也别无他法了。结果仲裁裁决出来,我们这方输了,这一度让我很痛恨知乎。

为什么呢?就在那官司不久前,我看到知乎上一个问题,说律师有什么细节最受法官欢迎,其中很多法官说,提供书面的甚至电子版的诉状、质证意见、代理词等文书,凡是一切能节约法官时间的都受欢迎。这个案子也是这样,但是收到的效果却是,我们提供了方便,却得不到法官的重视。因为有了书面的东西,好一点的法官会随便浏览一下,有些法官甚至直接放到一边然后跳过这个环节,反而是没有提供书面文书的一方,法官不得不仔细听律师讲述,并且总结给书记员,这样反而强化了法官对此观点的认识和印象。

当然我只是吐吐槽,只针对此案件。此后的案件中我都视情况才交书面文书。

继续说这个案件。仲裁输了几乎让我们团队的律师都觉得匪夷所思。对方的主张基本没有证据作为事实依据。但是仲裁出这个结果,想在一审中扳回来,难度就不是一个量级了。可以说,在一审中,我们就是逆着已有的不利于我们的仲裁裁决,打几乎不可能赢的官司了。

为什么呢,因为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推翻,一般一审法院就会照搬的,而且我们的整体诉讼思路都要重新整理,如果还和仲裁一样,那就只能直接被否掉。

所以一审从开始,我们就制定好整个诉讼策略。首先,也是最根本的,是要扳回法官对裁决书的认知,让法官对整个案件事实有清晰的了解,并且对其中的法律关系弄得非常明白。而且这一次,我们要抢在被告方之前让法官强化我们的观点。

对此,我们提供了一份详达万字的诉状,并且用加黑加粗,大括号,小标题等形式,把我们最重要的观点和逻辑层次亮出来,并作充分论述。

这还不够,我们用了最近特别流行的“诉讼可视化”,把案件中事实的来龙去脉,把法律关系之间的逻辑层次转化为非常简明易懂的图表,使法官在看似复杂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中一下就明白了发生了什么事,也强化了我们这方的观点——对方的解除,根本没有事实依据,对方解除所依据的最重要的事实,根本毫无证据证明。

为了防止对方再次使用拖延战术,我们还提交了对方仲裁时所提的答辩状,其实是我的庭审记录(幸好我有做庭审记录的习惯),使得对方想在一审再使这些花招时,法官直接一句“被告律师在仲裁时答辩过的意见可以不用再说了,还有没有新的代理意见”。对方律师还是不死心,当场编造很多虚假的事实(其实圆场能力还挺好,不过这样瞎编乱造真的让同行反感)。

我们还找来证人出庭作证。

针对仲裁中对方叫嚣着说仲裁员可以去调查一下某工会某安监局,我们在事前咨询过当事人意见后,在对方又尝试叫嚣法院可以去调查一下的时候,当庭提出调查申请。当我们提出后,对方又说我们为什么仲裁的时候不申请,现在提申请相当于新证据,新证据除非是仲裁期间确实无法获取,或者是仲裁后取得的,否则都不应该采纳。(最终法院还是去调查了)

因为经过我们事前的观点强化,一审的法官没有像仲裁员那样,被被告律师绕晕。凡是被告编造一个事实,法官就会立马问,被告,你说的这个事,有证据吗?

被告当然是没有证据的。

一审我们终于赢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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