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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诉张某重婚案
发布日期:2008-08-12    作者:110网律师
  20078月份,何某(女)来到律师事务所找到李律师想离婚。何某的丈夫张某在外包养了一个女人,且生了一个女儿,张某已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移,以包养女人的名义买了一套商品房。李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走访了相关证人,发现所有能搜集的证据仅能证明张某转移了8.2万元财产。如果直接进行离婚诉讼何某仅能分得几万元的财产。李律师就和委托人何某商量先进行刑事诉讼,追究张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以获得较高的赔偿。于是,李律师又开始了张某重婚罪相关证据的调查工作。经过到接生医院、张某住出邻居、张某同事等调查,取得了张某重婚罪的有关证据。2007920日,何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追究张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同日,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在事实面前不得不低头,承认自己的重婚行为和转移的财产。在法庭的主持下,张某和何某达成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张某给付何某50万,何某得到了自己应得的利益。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何某,女,汉族,19XXXXXX日生,住朝阳区豆各庄富力又一城XXX单元XX,联系电话: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XXXXXX日生,住朝阳区豆各庄富力又一城XXX单元XX,联系电话:
案由:重婚罪
诉讼请求:
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自诉人和被告人张某于200XXX日在山东省XX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于200XXX日生一男孩取名叫张X。儿子的出生更给家庭增添了欢乐,但是,自从        被告人张某认识了在歌厅工作的XX后,其态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对家庭漠不关心,经常夜不归宿,不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其实,被告人张某和XX早在一年前已经以夫妻名义公然同居。
去年, 吴艳的母亲专程从老家赶到北京对被告人和XX喜结良缘表示祝贺,并在天安门与他们二人合影留念。
XX怀孕后,被告人在照相馆和XX拍摄了一组“夫妻”生活照以留做日后纪念。
为了达到他们“夫妻”长期在一起生活的目的,被告人张某在朝阳区豆各庄富力又一城购买了XXXX单元XX房屋一套以供他们长期生活。200XXXX日,XX在朝阳区妇幼保健院生下了一个女孩。
200XX月份,在自诉人再三追问下,被告人张某承认在富力又一城购买了XXX单元XX房屋一套。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在XXX日让自诉人住进了该套房屋。自诉人进屋后,看到墙上挂着被告人和XX“夫妻”的巨幅照片,不堪入目,而且被告人和XX及其女儿仍住在大房间内,自诉人不堪忍受这一切,与 被告人吵架, XX及其女儿现已搬出该房。
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规定,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公开以夫妻名义与被告人XX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7条之规定,已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从重追其究刑事责任。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附:证据复印件   份)                    
 
                                            自诉人:
                                           200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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