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从既维护法律尊严,有效惩罚犯罪,又不妨碍自诉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对自诉的重婚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尚未判决前,如果自诉人自愿要求撤诉,应准许撤诉,根据庭审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人的行为如果构不成犯罪,只有通奸、非法姘居等行为时,可以责令被告人具结悔过,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在对案件审查阶段或者开庭后自诉人撤诉的,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确已涉嫌重婚犯罪,在准许自诉人撤诉的同时,人民法院应将被告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况告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妇联组织,由这些单位向司法机关报案,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巫国瑞 孙明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