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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发布日期:2016-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员问题】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区别?

【回复】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规定在《刑法》的第134条,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对原规定作了两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将犯罪主体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扩大到从事生产、作业的所有人员;二是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与一般的违章生产、作业分开,作为第二款单独规定,并将其刑罚从最高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第一款是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其处罚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见,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一般应为生产、作业人员,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一般应为生产、作业的指挥、管理人员。2、行为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指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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