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是否一定构成运输毒品罪?
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那么是否只要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就会构成运输毒品罪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王某从其居住地重庆市彭水县乘车到重庆市南岸区,找到一黄姓男子并从该男子处购买了30克海洛因。当晚,被告人王某在重庆市火车北站准备乘火车回彭水县时被公安机关捉获。
王某归案后,供述其在丈夫多年的影响下也偶尔吸毒,丈夫去劳教后,由于生活压力大,才想起买些毒品回来吸食。
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王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使用交通工具非法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理由是王某归案后仅供述了其是为了自己吸食而购买毒品的,其携带毒品的运输行为也是购买行为的延续,并非为他人运输,也非因为自己要贩卖而予以运输,不符合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理。
评析:本案的定性实质上涉及到对运输的理解和对证据的认定问题。
关键在于对运输毒品罪之“运输”如何把握,笔者认为要严格区分生活意义上的运输和毒品犯罪意义上的运输。前者当然包括行为人将某物品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一切方式、方法,不管是自己携带或者邮寄等方法,否则何谈运输,因为物品本身不会发生移动,行为人必须对物品进行实质意义上的支配,即运输。
但运输毒品犯罪上的运输并不必然包括一切将毒品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行为,因为运输毒品的行为同时当然地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持有包括携带行为,携带便可能表现为运输。
就本案而言,从证据上看仅有从王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的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毒品鉴定书,火车票一张和王某的供述,其供述自己吸食毒品,购买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全案中并无任何能够证明王某购买毒品是用于贩卖或者受他人指使购买毒品,或者帮他人运输毒品的证据,因此不能仅凭王某身上的一张火车票而认定其携带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同时对于王某一次购买30克海洛因也不能必然得出其是用于贩卖的结论,并且在指控证据不利的情况下,按照疑罪从轻、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也不宜以运输毒品罪处罚。
综上,无论是从对“运输”的理解上还是对证据的把握上看,笔者认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宜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