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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
发布日期:2016-06-30    作者:王丽侠律师
近期,有一位当事人向小编咨询离婚分房产的问题,小编看这个问题是大家在现实中普遍都会遇到的问题,因此就拿出来给大家科普一下。案件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有一个化名为小玲的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和现在丈夫过不下去了,要离婚,他们有一套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屋,现在男方要求女方给他分房的钱,女方则认为这房屋是父母出的全资,房屋应该给自己,男方不能分。因为不确定男方到底能不能分,因此过来咨询小编。这里小编尽管很同情这位当事人的遭遇,但是小编不得不残忍的告诉这位当事人,这套房屋从法律上说确实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男方确实可以分得一半。
下面小编就具体的为大家分析一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因素主要有,购房的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产权登记人,父母出资额,购房合同签订人等等。


1第一种情况,一方父母出全资。
1)在婚前,父母出全资给子女买房产,登记在子女一方的名下。
这种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是不能分得的。但是如果这个房屋出租,产生收益的话,其产生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后,父母出全资给子女买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的名下。
这种情况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归夫妻一方所有。在离婚时另一方依然不能分得。房屋产生收益的话,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均分。
2第二种情况,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
在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该不动产可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条中规定可以有其他的约定,因此在产权登记的时候双方也可以约定为共同共有,或者归一方所有。
3第三种情况,父母出首付
1)在婚前,父母部分出资(仅出首付)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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